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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有哪些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8:41
第一条 为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条 为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山东省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机关的详细行 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机关恳求复议;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恳求,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安全出产监督管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恳求,对进行检查并作出判决的安全出产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造业安排或许承当法制造业任务的安排(以下简称法制造业安排)详细担任处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责任,应当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令、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施行。 
第六条 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程序向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复议机关恳求行政复议,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因不行抵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恳求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阐明状况,经复议机关承认后,恳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托付别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恳求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授权托付书应当载明托付事项和详细权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复议,能够以书面方式恳求,也能够以口头方式恳求。以书面方式恳求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以口头方式恳求的,复议机关应当制造口头恳求笔录。行政复议恳求书或许口头恳求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恳求人基本状况; (二)被恳求人称号; (三)行政复议恳求、现实和理由; (四)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的日期; (五)提出行政复议恳求的日期。 
第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恳求后,应当指使专人进行挂号、检查,并向恳求人出具《行政复议恳求书收到凭证》;口头恳求的应当当场记载,并由恳求人或许其人签名或许盖章。 
第十一条 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恳求,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指使两个以上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应当制造《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需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应一起制造《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通知书》,分送恳求人、被恳求人、第三人。 
第十二条 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但不归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恳求,应当奉告恳求人向有受理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恳求之日起五日内,制造《行政复议奉告书》,发送恳求人。 恳求人自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之日起至收到《行政复议奉告书》之日止的时刻,不计入法定恳求期限。 
第十三条 对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恳求,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恳求之日起五日内,制造《不予受理决议书》,发送恳求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恳求,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制造《行政复议责令受理通知书》,发送该下级复议机关,责令其受理,并抄送恳求人、被恳求人、第三人。 
第十五条 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恳求,下级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上级行政机关能够直接受理: (一) 下级复议机关经责令受理后仍不予受理的; (二)恳求人恳求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上级行政机关以为恳求合理的; (三)上级机关以为有必要的; (四)其他需求直接受理的景象。 对行政复议恳求直接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制造《行政复议直接受理通知书》,发送恳求人,并抄送该下级复议机关、被恳求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行为不间断;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履行: (一) 被恳求人以为需求间断履行的; (二) 复议机关以为需求间断履行的; (三)恳求人恳求间断履行,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合理,决议间断履行的。 (四) 法令规则间断履行的。 在行政复议期间需求间断履行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当制造《行政行为间断履行通知书》,发送被恳求人,并抄送恳求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准则上采纳书面检查的方法,可是恳求人提出要求或许复议机关担任法制造业的安排以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个人查询状况,听取恳求人、被恳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第十八条 法制造业安排应当自行政复议恳求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恳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恳求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恳求人。 被恳求人应当自收到恳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恳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恳求人、第三人能够查阅被恳求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除触及国家机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回绝。 
第二十条 在行政复议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间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 (一)有权恳求行政复议的公民逝世,需求等候其近亲属标明是否参与行政复议的; (二)恳求行政复议的公民损失行为能力,没有确认人的; (三)有权恳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没有确认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需求对被恳求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进行检查处理的; (五)案子的检查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许其他行政案子的审理成果为根据,而相关案子没有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间断检查的景象。 需求间断行政复议检查的,复议机关应当制造《行政复议间断通知书》,对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景象应当备份在案,对(四)、(五)、(六)项景象应发送被恳求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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