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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指定律师辩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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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解作为刑事辩解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准则在我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规则的刑事法律援助规范距离很大,且恣意性指定规模太广,未能充沛体现人权保证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关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便是任何触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怎么处分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沛的辩解权,包含保证其取得律师协助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则: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子,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许其他原因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许未成年人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托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没有托付律师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
(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解人:
(一)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
(二)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律师费用的;
(四)一起犯罪案子中,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以为申述定见和移交的案子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科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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