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征用的土地补偿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5:53问:个人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商用土地使用证)(该土地无房产),因国家建设被征用,并按国家规则规范获得了搬家收入。这种无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搬家是否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房子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则,“对被拆迁人依照国家有关乡镇房子拆迁管理办法规则的规范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来履行。
答:《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国务院令2011年第590号)第十七条规则,作出房子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
(一)被征收房子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子形成的搬家、暂时安顿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子形成的停产歇业丢失的补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房子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则,对被拆迁人依照国家有关乡镇房子拆迁管理办法规则的规范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则,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无房产)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获得收入不属于拆迁补偿款,不享用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