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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司管理人员许可串岗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0:43
王清名(化名)原是某外表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作业。2010年2月26日,王清名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严重,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助,在帮助过程中因操作不妥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经劳作保证部分判定,确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上级劳作保证部分提出行政复议。公司以为,王清名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作业,事发当天,王清名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使和答应,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暂时指使,故不契合工伤确定条件。
【律师回答】本案中,王清名尽管不是在本岗位作业时受伤,但帮忙其他岗位依然归于作业原因,其景象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工伤确定三个基本要素,即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和因作业原因致伤,一起也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则的扫除工伤确定的景象,劳作社会保证部分的工伤确定契合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准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则,因而所作的工伤确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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