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9:49律师函
X加工厂暨Y厂长: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承受合肥S设备有限公司托付指使谭家才律师处理合肥S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夏公司)与贵厂货款胶葛事宜,依据查询承认现实结合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特致函如下:
2006年3月23日,贵厂与S公司签定了设备出售合同。合同签定后桑夏公司依照合同约好供给了SSS—120R-3000A色选机并经装置调试合格。合同第八条约好了详细付款方法。截止发函之日,贵厂仅付出了货款贰拾万元,剩下金钱未按合同约好付出。就上述现实结合法令之规则,本律师以为,桑夏公司作为合同供方供给并装置、调试设备的首要责任已实行结束,贵厂作为需方未能按合同约好付出设备金钱已违背合同之约好,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望贵厂接函后5日内,按合同约好实行给付设备款责任,避免桑夏公司提起违约诉讼,要求付出一切剩下金钱并查封机械设备影响正常出产。
特此函告
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