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书与遗嘱哪个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1:23
根据我国承继法等法令的规则,被承继人能够经过缔结遗言、遗赠协议书等的方式处置个人产业。遗赠与遗言只要是契合法令规则的就具有法令效能,但两者的效能有必定的不同。那么赠与书与遗言哪个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规范租私房拆迁,应安顿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自己。后甲自书遗言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当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协商,由乙出全资处理回迁高楼事宜,待甲谢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言自甲谢世之日起收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处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以为,遗言所处置的产业系拆迁安顿房子,该遗言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认甲作出的遗言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咱们全资付出的,且甲生前自愿缔结遗言,把此房子赠与咱们。后甲又处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言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成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言将回迁房子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并不共同,应视为该遗言在收效前已被甲吊销。现原告在甲吊销遗言后仍以遗言并非实在意思表明及该遗言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于法无据,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本案中,遗言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言在收效前已被其吊销。已吊销的遗言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言人吊销遗言后仍以遗言并非实在意思表明及该遗言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于法无据,因而没有取得法院支撑。
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不同遗言间的效能冲突处理准则:
公证遗言优先于非公证遗言。
数份非公证遗言都有用,内容相冲突的,后缔结的遗言效能优先于先缔结的遗言。
遗言人生前行为与遗言内容想冲突的,推定遗言被改变或被吊销。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甲(我的外祖母)承租的规范租私房拆迁,应安顿人口三人即甲、丙(我的母亲)及我自己。后甲自书遗言一份,内容为“甲因无退休金,无力承当回迁费用,经与乙(我的小姨)协商,由乙出全资处理回迁高楼事宜,待甲谢世后将该回迁房遗赠给乙及赵某(乙之子)。此遗言自甲谢世之日起收效。”同年11月17日,甲又处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将此回迁房赠与赵某。
我以为,遗言所处置的产业系拆迁安顿房子,该遗言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认甲作出的遗言无效。
被告乙、赵某辩称,回迁房购房款是咱们全资付出的,且甲生前自愿缔结遗言,把此房子赠与咱们。后甲又处理了赠与公证,将回迁房赠给赵某。遗言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成果】
甲虽在生前曾自书遗言将回迁房子遗赠给二被告,但其生前又将该房经公证赠与被告赵某,该赠与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并不共同,应视为该遗言在收效前已被甲吊销。现原告在甲吊销遗言后仍以遗言并非实在意思表明及该遗言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于法无据,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本案中,遗言人甲生前又做出了赠与公证,视为该遗言在收效前已被其吊销。已吊销的遗言本就是无效的,原告在遗言人吊销遗言后仍以遗言并非实在意思表明及该遗言侵略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于法无据,因而没有取得法院支撑。
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不同遗言间的效能冲突处理准则:
公证遗言优先于非公证遗言。
数份非公证遗言都有用,内容相冲突的,后缔结的遗言效能优先于先缔结的遗言。
遗言人生前行为与遗言内容想冲突的,推定遗言被改变或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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