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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23:10

只需有差错医疗机构
就要承当补偿职责
依照本来《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医疗争议案子须经医疗判定委员会判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补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
《侵权职责法》第五十四条规则:“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补偿职责。”《侵权职责法》对医疗危害职责新的规则,使我国民事补偿职责准则重新得到了一致,“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令考量的中心和要点。“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当职责的前提条件。因为医疗判定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医师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络,医疗事故判定常沦为“爷爷给孙子做判定”,患者很难信任其判定结论的真实性。但是,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判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判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患者遭到危害,医疗机构只需有差错,就要承当补偿职责。这关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肯定是一个福音。
但专家表明,这并不表明“医疗事故判定将成为前史”。专家指出《侵权职责法》施行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求首要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纳司法判定的方法举证,要求医方合作判定;假如医方对判定结论不满意,也能够一起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两条腿走路。假如两份根据相同的话,没有贰言,法院能够根据根据直接判案;假如两份根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根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终究做出裁决。未来,医疗事故判定并不会被“封杀”,仅仅需求进一步完善程序、补偿缝隙。
未尽奉告职责
医方承当职责
《侵权职责法》第五十五条规则:“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向患者阐明病况和医疗办法。需求施行手术、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阐明医疗危险、代替医疗计划等状况,并获得其书面赞同;不宜向患者阐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阐明,并获得其书面赞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在以往的医疗危害补偿案中,医方简直毫无例外的要请求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现实也证明,医疗事故判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盾牌。而通过医疗事故判定之后,法院往往就只认判定结论,判定成果也只以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为根据,医疗病历不再具有根据价值。这实际上是把医疗危害补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侵权职责法》关于手术医治、特别查看、特别医治的危险阐明、代替计划阐明职责的规则,把证明这些职责的书面根据,包含知情赞同书、奉告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了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职责”的必要根据,故不再需求通过判定来确定。只需医疗机构拿不出通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根据,就足以确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前款职责”, 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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