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0:08恳求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世,住址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昆山村2组。联系电话13518149041转王某。
被恳求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恳求事项:
判决被恳求人一次性付出交通费用3000.00元,罢工留薪期薪酬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被恳求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恳求人王某。2007年5月12日下午,恳求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毛病时,不小心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确诊: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恳求人王某恳求工伤确定,2007年11月30日,巴中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恳求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2007】263号】。2008年11月5日,巴中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恳求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靠。
恳求人受伤后屡次找被恳求人处理本次受伤一事,而被恳求人回绝付出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员工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二)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因而,被恳求人应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自己薪酬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据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第2款规则,被恳求人地点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2007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1220.91元【巴中市2007年在岗员工年平均薪酬为14651元】。被恳求人应付出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为43953.00元。
一起,被恳求人还应付出交通费用3000元。以及罢工留薪期12个月薪酬21600.00元。因被恳求人回绝付出前述费用。现恳求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定见(川府发〔2003〕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7条规则,特恳求贵委依法判决并支撑恳求人的前列恳求。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