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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撞人死亡逃逸应怎样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4:11
事例
陈某无证驾驭简便摩托车将行人撞倒后弃车而逃导致行人逝世。死者的子女将肇事者、挂号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恳求补偿。日前,闵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半,判定陈某承当补偿11万余元,车建议某对陈某的补偿承当连带职责,保险公司承当11万元补偿职责。
2008年4月16日下午,陈某驾驭简便摩托车,沿闵行区陈行公路由北向南行进至中心河桥南侧时,将在这儿等车的行人王某撞倒,案发后陈某弃车逃逸,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王某因交通事端致颅脑损害而逝世。经确定,陈某未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进,与被害人王某相撞,且发作交通事端后弃车逃逸,负事端的悉数职责。2008年4月17日,陈某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据悉,该简便摩托车向车辆管理部门挂号的一切人为张某,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因陈某驾驭该车交通肇事致使王某逝世后,共形成经济损失228373.50元。
分析
法院以为,被告人陈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陈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分。张某作为该简便摩托车的挂号一切人,在被告人陈某无力实行补偿义务时,依法应承当连带职责;虽被告人陈某系无证驾驭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但并不能悉数革除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而应在交通事端职责强制险逝世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如有缺乏,则由交通事端的职责者承当缺乏部分的补偿职责。综上,法院做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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