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概念和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1:30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尽管建立,但因不具备法定的收效要件,法令不予承认和维护的合同。理论上说,无效合同归于建立但不收效的合同。但一般,建立但不收效的合同多指合同在方式上不具备当事人约好的收效条件(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或没有实行法定的挂号、同意、公证、交给产业等手续;而无效合同多指程序上合法、但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合同的效能是民法通则和原三大最为注重的问题之一。民法通则规则了7种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法规则了4种合同无效,法规则了4种合同无效,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则了2种合同无效。加上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回答》一口气规则了9种涉外经济合同无效),不重复地算,无效合同的确定依据有十几种。这是方案经济时代国家对经济活动全面干涉、自动办理的产品,在建造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今日不利于买卖的昌盛,不利于商场的培养,也不利于商场经济的开展。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确定依据作了较大紧缩,从中精选了五种,都是违法性质比较恶劣、侵权成果比较严重、又在商场买卖中较多呈现的:“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法解说(一)》第4条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第3条规则:“人民法院承认时,对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上述标准一起效果的成果,一使无效合同的规模大幅缩小、数量大幅削减;二使合同无效的确定依据不因地域和职业有所不同,完成了法令的一致;三使合同的无效能够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