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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可以判决其婚姻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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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是在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挂号成婚的。在成婚挂号未吊销时,一审法院便迳行宣告无效,是值得商讨的。笔者以为,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触及详细行政行为时,现已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检查和否定的目标,即法院不能迳行作出否定业已存在的详细行政行为的裁判。本案中,法官假如以为当事人属违法获得成婚证的,应裁决间断审理,奉告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一起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主张,待行政诉讼完毕或行政机关纠正后再康复审理。假如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也未予纠正,法院可直接驳回其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对免除夫妻联系的恳求作出或支撑或驳回的判定。理由如下:
1.从成婚挂号行为的性质看——婚姻是一种身份联系而非契约联系。
成婚挂号,是婚姻挂号机关依据两边当事人按照婚姻法作出的承认两边当事人身份联系的行为。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则“……不合于本法规则的成婚,不予挂号”。因而,婚姻法本质上仍归于契约联系,成婚挂号也能够看建立,成婚挂号是一种行政承认行为。
而1980年的婚姻法规则挂号“建立夫妻联系”——证明我国立法采形式主义的法令婚准则。建立夫妻联系发生,这意味着挂号发生夫妻身份现实及夫妻联系,成婚挂号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成婚挂号条件的联系,挂号是婚姻联系建立的仅有要件。婚姻不再被以为是民事契约,从此成了与五花八门的男女同居相差异的法令现象。
所以,关于1981年1月1日之前建立的婚姻,法院在婚姻案子中能够依法审理其效能,关于依1980年的婚姻法建立的婚姻,其性质是法定身份。婚姻的效能是挂号行为(详细行政行为)的效能决议的。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部分人仍习气性地以为婚姻是契约而堕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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