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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5:16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当以下职责:
1给付仓单职责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便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受和检验存货人的货品入库的职责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则,保管人在承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契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仓储物检验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契合合同约好的条件。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契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风险告诉职责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职责告诉存货人:
(1)货品发作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呈现异状,发作数量削减或价值削减;
(2)货品接近失效期。关于外包装或货品符号上标明或许合同中申明晰有效期的货品,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早告诉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接近失效期60天前,告诉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建议权力申述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假如由于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告诉存货人,应当先采纳必要的办法维护仓储物的安全,过后仍有职责将该情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施贮存和保管的职责
贮存,是指保管人在承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供给必定的空间予以寄存;保管,是指保管人须供给必定的安全防范办法,以避免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职责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停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恳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而遭受的丢失能够向存货人恳求补偿。
6答应存货人查看和采纳样品的职责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则,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查看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这便是关于保管人忍受职责的规则。所谓查看仓储物,实际上便是仓储物的检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进行何种程度的查看,应依据库房的情况及习气决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恳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能够恳求其交给证明书或恳求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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