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
婚姻法增设了
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制度,规则:
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4)、未到
法定婚龄的。
二、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利益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