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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8:35
不认罪是指被告人关于指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承认是自己做的,而假如没有其别人有依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该罪,那么就会做无罪判定,不过假如有依据能够证明,那么,及时不认罪也会遭到法令处分,作出判定书。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一同来看看吧!
不认罪的刑事判定书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洪,曾用名陈X,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18日刑满开释。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履行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榜首看守所。
辩解人周远祥,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张娇,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陶伟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洪及其辩解人周远祥、张娇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洪与史某(另案处理)经过微信联络购买毒品贩卖,次日14时许,史某带着大宗毒品海洛因乘坐纳雍至六枝的大客车到六枝贩卖。当日18时许,史某在六枝特区火车站广场斜对面邮政储蓄所前下车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捕获,当场从其带着的黑色皮包内缉获一大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史某交待其带着的毒品系贩卖给六枝特区平寨镇牟家大寨的陈洪,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又到陈洪家将其捕获。经称量,该包毒品海洛因重159.5克。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检察院对其指控,供给了依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判定定见等依据。据此以为,被告人陈洪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陈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主张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产业。
被告人陈洪辩称,史某经过微信联络我,说要带毒品过来,叫我给她联络,但我不是拿来贩卖,我不认罪;我触犯了法令,我认罪,但我因惧怕,间断了买卖。
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辩解定见是:1、陈洪因惧怕而间断毒品买卖,系违法间断,应当革除处分或许减轻处分;2、关于毒品的数量,陈洪说自己有5万元钱,按与史某约好的750元/克核算,应确定为67克而非史某带来的159.5克,史某多带的毒品应当由其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3、陈洪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4、本案毒品未实践流入社会,未形成严重后果,应当从轻处分;5、陈洪有悔罪体现,考虑其老公因贩毒被判处死刑、孩子尚在读书等状况,应当对其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洪欲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与史某(另案处理)经过电话、微信谈天的办法就毒品买卖的时刻、买卖的办法、买卖的数量、质量、价格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谈。次日14时许,史某依约带着毒品海洛因从纳雍乘坐至六枝的客车,前往陈洪家中进行买卖。当日18时许,史某在六枝火车站邻近下车后,在六枝火车站广场斜对面邮政储蓄所邻近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捕获,当场从其带着的黑色皮包内缉获一大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史某告知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预备贩卖给陈洪,禁毒大队民警遂赶往六枝特区平寨镇抗大道牟家大寨陈洪家中抓捕陈洪,陈洪将其住宅的防盗门反锁,禁毒大队民警在六枝特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的帮助下,于当日19时30分许撬开陈洪家防盗门并将其捕获。经称量,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重159.5克;经查验判定,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间海洛因含量为46.19%。
上述实际,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归纳确定的下列依据证明:
1、依据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皮包一个及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将从史某处扣押的作案通讯东西手机及内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的皮包随案移送至我院。
2、户籍证明、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对在押人员史某改变强制办法的主张、疾病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史某所交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据、开释通知书、开释证明书:证明陈洪、史某的身份状况及因本案被采用的强制办法状况。
3、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对史某处置状况阐明: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取保候审的史某采用了相关处置办法。
4、本院(2007)黔六特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定书、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公民法院(2007)黔毕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定书、贵州省榜首女子监狱开释证明书:证明陈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18日刑满开释;史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13日被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公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6月28日刑满开释。
5、捕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0日18时15分许,史某乘坐纳雍至六枝的大客车在六枝火车站广场斜对面下车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捕获,缉获史某带着的一大包毒品嫌疑物。史某告知该包毒品预备贩卖给陈洪,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遂赶往六枝特区平寨镇抗大道牟家大寨陈洪家中对其进行抓捕,陈洪将其住宅的防盗门反锁,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遂恳求六枝特区公安局消防大队援助,在六枝特区公安局消防大队的帮助下,于当日19时30分许撬开陈洪家防盗门并将其捕获。
6、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相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史某一大包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纳雍至六枝的车票一张、黑色皮包一个。
7、六枝特区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现场尿液检测陈述书: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于2015年2月11日选用吗啡胶体金法对陈洪、史某的样本进行检测,成果呈阴性。
8、书证贵州省路途运送客票一张(纳雍至六枝,开车时刻为14时):结合本案相关依据,证明史某于2015年2月10日乘坐客车到六枝的实际。
9、辨认笔录及称量笔录、毒品收据:证明史某对预备贩卖给陈洪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进行了辨认。经称量,史某预备贩卖给陈洪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重167.40克(含毒品封存袋),毛重159.5克。
10、通话清单:证明陈洪(手机号18084113966)2015年2月9日至10日与史某(手机号18608576027)、胡某(手机号15086456668)的通话状况。
11、关于史某手机中微信语音谈天内容阐明: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史某手机中微信语音谈天的相关内容用文字叙说的办法进行了收拾,并对相关状况进行了阐明。依据微信语音谈天的内容,结合本案的相关依据,史某与陈洪就毒品买卖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商谈:毒品买卖的时刻为2015年2月10日;买卖的办法为:由史某从纳雍将毒品带到六枝陈洪家进行买卖;买卖的数量:“一斤三两”(黑话,史某说从纳雍带“一斤三两”过来,陈洪说“来嘛,不要打电话,我在家头号你就行了”)、“五万块钱的”(陈洪说自己有五万块钱,要五万块钱的)、“他要最起码也是百把,你带过来,他拿钱给我,我拿给你就得了嘛”(陈洪叫史某把“他”要的百把带过来,“他”把钱拿给陈洪,陈洪再把钱拿给史某);质量:“质量问题嘛,你本来拿过的,大体便是那种”(史某说质量大体便是陈洪曾经拿过的那种质量);价格:史某说最多给陈洪收“七五,七块五也差不多了”。
12、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史某、陈洪贩毒案头绪来历的状况阐明及破案陈述:证明本案的头绪来历及侦破经过等状况。
13、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六枝特区史某、陈洪贩毒案状况阐明:证明无法查验史某提及的“王哥”的相关状况、无法查实陈洪提及的五万元钱、未找到陈洪的手机。
14、证人胡某的证言:我和陈洪知道好几年了,一年前我曾到陈洪家中向她购买过毒品海洛因啃咬。自从陈洪的老公滕某因贩毒被抓后,我就很少联络陈洪购买毒品了。2015年2月10日上午10时许,陈洪打电话给我说这两天她要向别人购买很多毒品海洛因,问我能不能帮助找一些买家,假如我的朋友或许我要买就打电话找她,喊我下午开车到牟家大寨接她后再说,我容许她,可是一向没有去。当天下午15时许,陈洪打电话喊我从速开车到牟家大寨接她,然后面谈毒品海洛因的工作。我给陈洪说有时刻的话就过去,可是我一向没有去。当日15时30分左右,我看见手机上有陈洪的未接电话,就回电话给她,陈洪说出来当面谈,我就跟她说今后有人要买毒品海洛因,我就介绍到她家去,之后我就没有再和陈洪打电话,也没有去找过她。
15、同案人史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与陈洪是在贵州省榜首女子监狱服刑时知道的,联络不错,刑满开释后常常保持联络。一个多月前,陈洪打电话和我谈天,问我有海洛因没有,她要在六枝做毒品海洛因生意,我说没有。2015年2月初的一天,陈洪又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海洛因,我又说没有。2015年2月9日18时许,陈洪又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毒品海洛因,我说能够问一下我朋友有没有。我问陈洪要多少钱的海洛因,陈洪说自己只要五万元钱,就要五万元钱的海洛因。陈洪问我多少钱1克,我说380元1克,陈洪说360元1克。陈洪让我和她在微信上谈毒品买卖的工作,详细便是谈毒品买卖的价格和地址,终究咱们谈成360元一克,买卖的办法是我带着毒品到陈洪家中进行买卖。2015年2月10日大约12点半,我带着毒品海洛因到纳雍客车站,买了张14时去六枝的车票,然后我给陈洪打电话让她在家等我。我问陈洪家里有没有称能够称量毒品,她说有的。17时左右我在车上给陈洪打了个电话,她没有接,后来陈洪给我回电话,问我到什么地方了,我说不知道,听周围的人说只要十多分钟就到六枝了。18时左右,我到六枝火车站下车后打电话给陈洪说,我已到六枝,刚下车,但记不清楚她家路口了。陈洪让我打车到牟家大寨路口,跑车的师傅会带我到她家路口的,她说在家等我。挂完电话我从六枝火车站往六枝客车站走,没走多远就被几个便衣差人抓住了,当场从我的黑色手提袋中找到一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接着我就带着差人到陈洪家抓陈洪,我敲门,陈洪没有开门。我带来的毒品数量有120克左右,详细数量到陈洪家称,有多少算多少。
16、被告人陈洪的供述:我与史某是在贵州省榜首女子监狱服刑时知道的。出狱后,咱们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一个月前,史某问我能不能在六枝帮她找毒品海洛因的销路和商场,我说我现在不做这个工作了。2015年2月9日晚上,史某又和我联络,再次谈到让我帮她在六枝找销路的工作。我对史某说我刚结算了一笔5万元的账,让她带5万元的海洛因来六枝。史某说能不能多带一点海洛因过来,我对史某说我只要5万元钱,史某就说过来再联络。2015年2月10日10时30分左右,史某打电话给我说,她预备来六枝,我就问史某带来卖给我的海洛因的价格,史某就说“七角五”,这是咱们做毒品生意的行话,也便是750元一克的意思。我对史某说货的质量怎么样,史某说没问题。12时左右,史某打电话给我说她现在现已坐上纳雍到六枝的客车了,问我这边有称量海洛因的称没有,我说没有,史某说她也没有,只要凭感觉了。我叫史某到我家再说,还叫她到六枝不要打电话,直接来我家就行。下午6点左右的时分,史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家,她说再过十几分钟就到六枝城里了,我叫她到了直接过来就行。过了十几分钟,史某打电话说她现已下车了,我叫她打的到牟家大寨路口下车,下车后直接来我家。过了30分钟,我见史某还没有来,就给她打电话,问她到什么地方了,史某说她现已到我家楼脚了,我就问她是不是一个人来的,史某一边说没有人和她一同来,一边敲我家门。我其时想到我老公也是由于贩毒被判死刑就没有给史某开门,也不想持续买卖了。过了1个多小时,有几个消防兵士把我家门翻开后,几个便衣差人冲进我家把我抓了。我向史某购买海洛因的意图是想贩卖赚点钱。我还联络过一个叫胡某的吸毒人员,问他六枝这边海洛因的价格、行情怎么样,胡某说春节这段时刻还能够,他就问我是不是手中有海洛因,我说没有,便是问一下。我和史某联络毒品海洛因的办法主要是经过电话交谈和微信(发信息及语音谈天)。我请求注册微信所用的电话号码是18084113966,微信名叫“等候”,史某的微信名叫“梦思源”。
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提取笔录、相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捕获史某的现场(六枝火车站广场对面邮政储蓄所门前)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方位图,提取了相关依据,摄影了相片。选用摄影及录像的办法,从史某所运用的手机微信中提取了与毒品买卖相关的谈天内容。
18、六盘水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理化查验判定定见书:证明史某预备贩卖给陈洪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其间海洛因含量为46.19%。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张娇以本案存在侦查人员叶某某在同一时刻段里既问询史某、陈洪,也问询证人胡某,依据搜集的主体不合法,应当对相关依据予以扫除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召开了由辩解人周远祥、张娇,公诉人陶伟参与的庭前会议,了解状况,听取定见。经核对相关讯问笔录,不存在侦查员叶某某在同一时刻段讯问史某、陈洪的状况,系辩解人把第2次讯问史某的时刻“2015年2月12日15时57分”看成了“2015年2月12日10时57分”;关于2015年2月12日10时41分至13时1分叶某某、晏某某对陈洪进行讯问及2015年2月12日11时50分至12时40分叶某某、丁某某对证人胡某进行问询存在同一时刻段,同一侦查员对不同人员进行讯问及问询的问题,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依据证明,2015年2月12日11时50分至12时40分对胡某进行问询的侦查员为雷某、丁某某,因其时雷某未在笔录上签名,侦查员叶某某在收拾笔录时,遂签上自己的姓名,系签名过错,属有瑕疵依据,经过补正,能够作为依据选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则,采用暴力、要挟等不合法办法搜集的证人证言,依法应当予以扫除。公诉机关供给的相关依据足以证明2015年2月12日11时50分至12时40分对胡某进行问询的侦查员为雷某、丁某某,叶某某在该份笔录上签名仅系签名过错,属瑕疵依据,经补正后可作为依据选用,不该作为不合法依据扫除。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陈洪因惧怕而间断毒品买卖,系违法间断的辩解定见,因史某与陈洪就毒品买卖的时刻、办法、数量、质量、价格进行了商谈,史某已按约好将毒品带到六枝,陈洪已在家中等候买卖,本案所涉毒品已实践进入买卖环节,故对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关于毒品的数量,陈洪说自己有5万元钱,按与史某约好的750元/克核算,应确定为67克,而非史某带来的159.5克的辩解定见,因本案相关依据可证明,史某带到六枝的毒品数量,与两边商谈的数量根本相符,至于陈洪实践有多少钱,能否“货款”两清,不影响涉案毒品数量的确定。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陈洪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解定见,因史某与陈洪没有施行毒品违法的一起成心,仅在客观上为彼此相关的毒品违法上下家,故对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本案毒品未实践流入社会,未形成严重后果,应当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因贩卖毒品直接侵略国家对毒品的控制的一起,往往还形成其他严重后果,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本案所涉毒品已进入买卖环节,从而使国家对毒品的控制这一客体处于实际的风险状况,包含了损害社会的实际风险性,故对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
关于辩解人周远祥提出的陈洪有悔罪体现,考虑其老公因贩毒被判死刑,孩子尚在读书等状况,应对其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因陈洪系累犯、毒品再犯,庭审中对是否有罪反反复复,在很多依据面前仍否定违法的实际,本院未见其悔罪体现。关于陈洪之夫滕某因贩卖毒品被判死刑,孩子尚在读书一节,本院对陈洪的孩子表示同情,一起警告陈洪,贩卖毒品,害人害己!悔过自新,为时不晚!
本院以为,被告人陈洪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洪犯贩卖毒品罪的实际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陈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惩罚履行结束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公诉机关的量刑主张恰当,予以采用。综上,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榜首款、第五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陈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产业3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30年2月10日止。)
(没收产业款于判定收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履行结束之日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159.5克及随案移送的史某的贩毒通讯东西VIVO白色直板手机一部、带着毒品海洛因的黑色皮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安莉
审 判 员 黄振海
署理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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