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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如何确定时效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4:04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定适用的条件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无效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和合同有用时的合同权力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实行期间届满之时,不管合同是否有用,债务人都已享有债务恳求权,且该恳求权现已具有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维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尽管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活跃行使权力,使诉讼时效准则发挥其应有的效果。由于该案不触及合同实行后当事人又恳求承认合同无效并恳求返还产业等其他景象,所以,本案的判定理由仅关于债务人不实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学习含义。
(2)假如当事人在合同实行期间届满前恳求法院或裁定组织承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恳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实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以为,合同现已被承认无效时,当事人恳求赔偿损失的权力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承认无效时起算。由于合同的效能由法院或裁定组织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承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结果,从而对合同的实行有合理的预期。可是,一旦合同被承认无效,债务人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就具有了行使条件,债务人再以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越的,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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