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2:20
贪婪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但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其主体尽管有必要包含特别主体在内,但不必定都是特别主体。贪婪罪的一起违法问题就包含相同主体的一起贪婪和不同主体的一起贪婪。依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则:"与前两款所列人员相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的一起贪婪即不具有贪婪罪主体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彼此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