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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要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4:15
合同法第10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施、采用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该条摒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差错职责准则,将违约职责定性为严厉职责。
1.合同法第107条彻底没有说到“差错”问题,从法令文本解说论上可以看出法令没有选用差错职责准则。
2.将违约职责归责准则确定为严厉职责并非自合同法始。民法公例、原技能合同法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早已经有规则。民法公例第111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施或许采用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条件的,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许采用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原技能合同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条件的,即违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实施或许采用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很明显,它们所采用的都是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专一的破例便是经济合同法,其第29条规则:“因为当事人一方的差错,构成经济合同不能实施或许不能彻底实施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违约职责”。
3.为合同法立法过程中的改变所标明。主张草案第138条规则:“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实施合同债款或许其实施不契合法定或约好条件的,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在1995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草案评论会上,有的同志主张删去“但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虽然有不同定见,但这一删去主张终究为立法所采用,并经调整后构成今日的合同法第107条。很明显,这一改变便是从差错推定职责到严厉职责的改变。
4.严厉职责是合同法开展的趋势乃至常规。
(1)虽然大陆法根据其根深柢固的传统而采差错职责准则,但在立法技能上采用了举证职责倒置的办法,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违约人有差错,而是要求违约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差错,不然视为有差错而应当承当违约职责,然后大大降低了差错职责准则对受害人(守约人)设置的过高的门槛。
(2)英美法以及重要的世界一致合同立法都采用了严厉职责准则。英美法上的这一传统众所周知。《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61条也规则:“受损害一方引用损害赔偿这一救助办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差错”。
《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7. 4. 1及其注释1、《欧洲合同法准则》第101条,都清晰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差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差错的证明职责,遍及采用了严厉职责准则。《世界商事合同公例》和《欧洲合同法准则》是两大法系威望学者通过权衡后达到的一致,反映了合同法开展的趋势。
5.严厉职责准则契合违约职责的实质。合法有用的合同是两边制定用以束缚当事人各方的法令性文件,要求违约方承当违约职责不过是履行两边的志愿,这就使违约即承当违约职责具有了充沛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别的找寻其他理由。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违约职责实施严厉职责的归责准则是没有疑义的,审判中一定要留意观念的改变。
严厉职责的一般意义是,追查违约人的违约职责或许满意受害人法令救助要求,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违约人有差错,也不要求违约人证明自己没有差错。这儿的逻辑是,只需有违约现实就要承当违约职责,违约职责的构成以不实施合同职责或许实施合同职责不契合约好 为要件,违约人对此的差错与职责的承当毫无关系。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
受害人无须举证证明违约人的差错,法院对这方面的举证也底子无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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