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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安全义务属于什么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22:23
【案情】
被告人李某驾驭某临号牌重型半挂车拖带挂车从河南省商丘市动身前往柘城县处理入户手续。沿S206线由北向南行进途中,挂车左边前一桥螺丝帽掉落后致外侧轮胎掉落,轮胎与正在道西侧边际处行走的文某、祁某别离发作磕碰,形成祁某当场逝世、文某受伤的路途交通事端。经柘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被告人李某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
【不合】
本案事实清楚,在对被告人行为定性的过程中,存在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案归于意外事件。理由为:被告人李某是在为车辆上户口的途中,且因一螺丝帽掉落导致轮胎掉落形成了严重后果,是因为车辆的质量问题而发作的,应由车辆生产厂家担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作为一名大车司机,被告人应尽到安全行进的职责,行车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而被告人却对轮胎螺丝帽掉落的预兆没有察觉到,实属疏忽大意的过错,因此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惩罚无异议。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该案要从违法事实和当事人的行为来求证法令的公正性。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路途交通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依法被追查刑事职责的违法行为。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必须具有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从违法人的行为要件来看,因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形成被害人一死一伤的违法成果,所以在违法的客观要件上看,行为人有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接着这种违规行为又形成了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严重后果。这种违规的行为是形成严重后果的客观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络。本案被告人在驾驭过程中,挂车左边前一桥螺丝帽掉落后致外侧轮胎掉落,轮胎与正在道西侧边际处行走的两被害人别离发作磕碰,形成一人当场逝世、一人受伤的路途交通事端。经交警大队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被告人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从事端职责确定书来看,违法人具有交通违法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从违法的片面上看,被告人归于疏忽大意的过错,导致了违法行为的构成,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片面要件,所以被告的行为建立交通肇事罪罪名。
综上,本案被告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规,未实行安全驾驭职责,导致驾驭的机动车辆轮胎掉落,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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