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有缺陷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5:44
我国人身危害伤残判定规范存在有缺点吗?有的话又存在些怎样的缺点呢?
我国人身危害伤残判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危害伤残判定、交通事故伤残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判定、人身保险伤残判定、医疗事故伤残判定、残疾人残疾程度判定、其他意外危害伤残判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分别离拟定了不同的伤残判定规范,别离适用不同的目标。我国现已施行的伤残规范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民政部拟定的《武士抚恤优待法令》、我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人身保险意外危害给付规范》、我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以及卫生部拟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分也联合拟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危害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其间只要《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以下简称工伤规范)和新近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判定》规范(以下简称路途规范)为国家规范,其他为部分规范或当地规范/规则。经过对上述几种规范的剖析,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点: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判定规范,但对触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危害致残案子伤残判定,国家却没有制定详细的评残规范,致使在判定此类案子时没有一致规范,导致大多数案子只判定危害程度,而不给予伤残判定,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据调查,广东省某些当地关于刑事案子受害人,轻伤以下不予评残,只要重伤、且当事人强烈要求的才参照工伤规范予以评残。因为各职业伤残判定规范不一致不协调,判定人在适用规范时难以挑选适用。有时即便评残,也仅仅参照其他职业规范进行判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危害(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规范从头判定。
(二)不相等性:现在的伤残判定规范,因其制定的意图不同,造成了各种规范带有显着的职业性。适用不同规范进行伤残等级判定,有时同一人同一危害,在适用此职业规范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职业规范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规范》与《路途规范》,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详细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危害进行评残,用 《工伤规范》要用比《路途规范》往往评出的成果高出一个、有时乃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判定规范,就会使同一人身危害因适用判定规范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判定成果,凸显出显着的不相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相等、公正的完成其权力。别的,《工伤规范》与《路途规范》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路途规范》中规则 "受伤人员契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遍地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则,而"选用附录B的归纳核算方法"核算。而《工伤规范》规则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提升一级"的规则。
我国人身危害伤残判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危害伤残判定、交通事故伤残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判定、人身保险伤残判定、医疗事故伤残判定、残疾人残疾程度判定、其他意外危害伤残判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分别离拟定了不同的伤残判定规范,别离适用不同的目标。我国现已施行的伤残规范有: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2002年3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范、民政部拟定的《武士抚恤优待法令》、我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人身保险意外危害给付规范》、我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残疾人有用判定规范》以及卫生部拟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检法部分也联合拟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人身危害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其间只要《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以下简称工伤规范)和新近发布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判定》规范(以下简称路途规范)为国家规范,其他为部分规范或当地规范/规则。经过对上述几种规范的剖析,不难发现它们存在不少的缺点:
(一)不完整性:虽然有多种判定规范,但对触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危害致残案子伤残判定,国家却没有制定详细的评残规范,致使在判定此类案子时没有一致规范,导致大多数案子只判定危害程度,而不给予伤残判定,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权益。据调查,广东省某些当地关于刑事案子受害人,轻伤以下不予评残,只要重伤、且当事人强烈要求的才参照工伤规范予以评残。因为各职业伤残判定规范不一致不协调,判定人在适用规范时难以挑选适用。有时即便评残,也仅仅参照其他职业规范进行判定。对方当事人往往以不是此类危害(如工伤等)予以抗辩而要求用其它规范从头判定。
(二)不相等性:现在的伤残判定规范,因其制定的意图不同,造成了各种规范带有显着的职业性。适用不同规范进行伤残等级判定,有时同一人同一危害,在适用此职业规范达到了伤残,而适用彼职业规范就不构成伤残。如《工伤规范》与《路途规范》,两者都将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但详细的条款却存在许多差异。对同一人身危害进行评残,用 《工伤规范》要用比《路途规范》往往评出的成果高出一个、有时乃至二、三、四个等级。如此判定规范,就会使同一人身危害因适用判定规范不同而得出不同的判定成果,凸显出显着的不相等性。对当事人来说,就难以相等、公正的完成其权力。别的,《工伤规范》与《路途规范》在晋级原则上并不相同。《路途规范》中规则 "受伤人员契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当写明遍地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则,而"选用附录B的归纳核算方法"核算。而《工伤规范》规则 "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提升一级"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