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罚款是多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9:54咱们只具有土地的运用权并不具有土地的分配权,那么关于有些人为了赢取不合法暴力就会不合法运用土地,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处分款是多少的相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期望我们能够合理运用土地。
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怎么处分?
在土地流通进程中有许多不合法 转让土地的行为,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对违背土地的行为做了以下规则:
(1)《土地办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对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行为,要没收不合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私行将农用地改为建造用地的,视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状况,期限撤除或没收在不合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备,能够并处不合法所得50%以下罚款;
(2)《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则,不合法转让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3)《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则,不合法转让已划拨方法获得的运用权的,责令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分款;
(4)《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则,不合法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没收不合法收入,并依据情节处以罚款。
榜首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办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科罪处分: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受过行政处分或许形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施行榜首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不合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关于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罪的判罚规范做出了清晰的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办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的规则及量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办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条文释义:本条规则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意图,违背土地办理法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的违法行为。其间,“以牟利为目 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意图。依据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 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说》的规则,“违背土地办理法规”,是指违背土地办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令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办理的规则。“不合法 转让土地运用权”是指将依法办理和持有的土地运用权违背上述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私行转让给别人的行为。“不合法倒卖土地运用权”,是指违背上述法令、法 规的规则,将土地运用权进行倒卖,然后进行牟利的行为。我国《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法不合法转让土地。 第四款规则,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可见,土地运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令、 行政法规清晰规则的,不能作为一种产品进行随意生意。即便进行土地运用权的有偿转让,也是应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同意才干进行的。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则为两档刑,榜首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第二档刑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景象 之一:
1.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不合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二十亩以上的;
3.不合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不合法获 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挨近上述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形成严重后果等。本条详细规则了罚金刑的处分起伏,即“并处或许单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这是依据这种违法具有牟利性的特色规则的。其间“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 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即罚金的数额的详细确认,是以实践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的价额为核算基数,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运用权价额越高,应当判处的罚金数 额也就应越大。
不合法转让土地的行为,需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在同一违法行为中有必要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即有必要一起具有卖方或转让方和买方或受让方;二是有必要违背现行土地办理的法令法规,即归于现行法令法规所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当事人现已施行了转让土地行为,违法当事人签定并彻底或部分履行了土地生意或转让合同或协议;四是违法当事人经过不合法转让土地然后获取不合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