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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02:21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诈骗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签定合同诈骗金钱的案子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只侵犯了别人财产权,打乱了市场秩序,并且与经济胶葛极难差异与辨认,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而合同诈骗罪往往与民事诈骗行为交错在一起,那么怎么正确差异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骗行为之间的边界关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我们好好唠唠。
怎么才干正确差异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
民事诈骗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运营,借以夸张实行才能等诈骗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堕入知道过错并与其缔结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只期望经过施行诈骗行为获取对方的必定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怎么差异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笔者以为,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差异和掌握:
一是行为人片面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看行为人在片面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实行才能而虚拟、隐秘本相,以非法占有别人资产为意图,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才能,用夸张实行才能的办法,使对方发生幻觉,经过实行约好的民事行为,以到达获取必定利益的意图。民事诈骗是为了用于运营,借以发明实行才能而为诈骗行为以诱使对方堕入知道过错并与其缔结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只期望经过施行诈骗行为获取对方的必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定经济合同为名,到达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行合同的实践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和承当担保职责的才能,仍是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和承当部分担保职责的才能。民事诈骗虽然在客观上体现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但在签定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活跃的情绪发明条件实行合同。即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践实行,也会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合同诈骗行为人底子无实行诚心,客观上不作实行合同的任何活跃尽力,在合同签定后,资产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糟蹋,底子不去实行合同,即便有一点实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纳了诈骗手法,民事诈骗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诈骗方经过商品交换,完结作业或供给劳务等经济劳作获得必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冒充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秘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伪的阐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到达使用合同骗得资产的意图,会采纳诈骗手法使对方当事人受骗。这种手法一般包含:1、惹是生非,假造虚伪现实。如底子没有对方需求的货品、货源,却谎报有货,并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底子没有运营资历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骗局,制作能供给技能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秘本相,以假充真。如使用虚伪的名字、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法冒充厂长、司理、收购人员、促销人员,乃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诈骗对方,经过假造作业证、介绍信、银行凭据和印章等使对方坚信而受骗。
四是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状况。内行为人现已占有搬运的资产后,假如当事人没有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只实行一部份合同职责,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必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其时的片面心思情绪。合同诈骗罪犯罪人因为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资产后,或携款逃跑,或是糟蹋糟蹋,底子不想实行合同或将资产偿还对方;而民事诈骗中,行为人在获得资产后,活跃、尽力的发明条件来实行合同。
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当职责的体现。民事诈骗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职责,或许进行必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一般有承当职责的体现,并有必定承当职责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因为明知自己底子不或许实行合同或不或许悉数实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实行合同或悉数实行合同的诚心,在胶葛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躲避承当职责,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丢失。
笔者以为,只要在确认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意图的基础上才有或许确认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而,只要片面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诈骗行为差异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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