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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时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0:49
现阶段行纪业很兴旺。一般在交易活动的时分常常会出现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跟其他合同相同,只需行纪人完结托付事项就能够得到酬劳。那么,托付人不向行纪人付出酬劳时怎么办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解说一下。
托付人不向行纪人付出酬劳时怎么办
托付人不依照约好付出酬劳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托付物能够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许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托付物需具有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托付物。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有必要是行纪人现已合法占有托付物,非法占有托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托付人没有理由的回绝付出酬劳。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有必要具有托付人如期不予付出酬劳的现实存在。
三、托付合同中没有事前约好过不得留置的条款。
假如托付人与行纪人内行纪合同订立时现已约好,不得将托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托付物,可是,托付人需求供给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托付人向行纪人付出酬劳超过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的,应当承当逾期不付出酬劳的职责。
依照担保法对留置物的规则,行纪人留置托付物后,现已合理期限的催告,托付人逾期仍不实行的,行纪人就能够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许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假如留置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托付人应付出的酬劳,剩下部分还应当归托付人一切,假如成果不足以付出行纪人的酬劳,行纪人还有权力恳求托付人持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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