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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报警将伤者送医院后在接受处理期间潜逃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1:21
(一)怎么了解闯祸逃逸的“逃逸”
从字面上了解,“逃逸”便是逃跑。交通闯祸逃逸,即闯祸者发作交通事端后逃离现场,让有关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理,然后使其闯祸职责难以被追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三条明确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则的景象之一,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
上述《解说》第二条对构成交通闯祸逃逸的根底条件,或曰前提条件的有关景象的规则如下:
1、逝世1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2、逝世3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3、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许,交通闯祸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景象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驭资历驾驭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设备不全或许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许已作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驭的;
5、严峻超载驾驭的。
依据上述司法解说,契合上述8种景象之一,即构成交通闯祸罪,具有了闯祸逃逸的根底或曰前提条件。在此根底上,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就构成闯祸逃逸,依法应加剧处分。
(二)“逃逸”的约束问题讨论
有观念以为,《解说》所规则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 笔者以为,此观念值得商讨。任何事物都有个边界,没有了边界,就无法区别此与彼、是与非。法令对交通闯祸行为人的职责追查,在其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情况下,首要包含对其刑事职责的追查和民事职责的追查两部分。嫌疑人在承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期间为了躲避对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的承当而逃跑,致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端的查询、处理无法进行下去,构成闯祸逃逸没有问题。
可是,“躲避法令追查”,怎样才算“追查”结束,尔后逃跑不算躲避追查,不算“逃逸”?是公安机关查询、侦办结束,将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仍是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结束,将案子提起公诉?仍是一审宣判结束,案子处于二审期间?仍是案子现已收效,被告人服刑期间?仍是被告人服刑结束?以上是从刑事职责来说。
从民事职责来说,是被害人或其家族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以为是得到追查?仍是法院一审宣判?或许二审(假定有二审)结束,案子的判定发作效能?仍是判定的钱款实行结束(许多交通闯祸刑事案子的顺便民事判定部分因种种原因无法或许难以得到实行)?从终极的意义上来说,被告人服刑结束,并给付了判定书确认的金钱数额,可视为承当、实行其交通闯祸的法令职责结束。
可是,笔者以为,“法令追查”和“职责法令职责承当或实行”是两个概念。至迟自一审宣判之日起,能够以为司法机关对交通闯祸行为人的刑事以及民事职责现已有了定论,其职责现已被追查。在一审宣判后交通闯祸行为人再逃跑的,应不再以为还构成“交通闯祸逃逸”。构成其他违法犯罪的,按其他违法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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