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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入账资产财税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2:11

财物评价入账是企业常有的财会处理。现行《企业管帐准则》和税法分别对存货、固定财物的评价作了标准。从管帐视点,其首要意图是处理账实不符问题,照实反映账务状况和运营效果;从税法视点,触及交税调整事项,应正确核算应税所得额和应交税额。本文经过比较管帐和税法的规则,对财物评价处理方法的差异作扼要剖析。
管帐准则对评价财物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规则
《企业管帐准则——运用攻略》对存货评价入账规则是,关于没有收到发票账单,但货品已检验入库的,应在月份终了评价入账,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
已达到预订可运用状况但没有处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财物,应当依照估量的价值承认其本钱,并计提折旧;待处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践本钱调整本来的暂评价值,但不需求调整已计提折旧。
税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则,企业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因为工程金钱没有结清未获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则的金额计入固定财物计税根底计提折旧,待发票获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财物投入运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布告,以下简称“34号布告”)规则,企业当年度实践发作的相关本钱、费用,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价值发作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弥补供给该本钱、费用的有用凭据。该布告对存货、固定财物因为评价触及本钱、费用税前扣除作了规则。
财税差异
经过比较,存货、固定财物的管帐与税收政策首要有以下差异:
1.对获得合法收据的时刻规则不同。
管帐准则对评价入账存货,何时获得发票未作硬性规则。34号布告规则其评价入账并已结转本钱、费用的存货,应在汇缴期内获得合法收据。假如未在汇缴期内获得发票,应作交税调增,待今后年度获得时,再交税调减。但34号布告未规则评价金额与发票金额之间的差异是否调整及调整所属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精力,企业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财政、管帐处理方法与税法规则不一致的,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未清晰的,在没有清晰规则之前,暂按管帐规则。在实务中,关于评价金额与发票金额之间的差异数,一般计入实践获得发票的年度,在“主营事务本钱”(或其他事务本钱)中核算。
例1:甲公司2011年12月购进A材料1000件,不含税单价2000元,年底未获得发票,已评价入账。假定当期悉数出产领用,且出产的库存商品已悉数结转本钱。2012年4月获得供货商发票1000件,单价为2010元。2012年4月末“A材料”明细账中总存数量栏为0、总存金额为1000×(2010-2000)=10000(元)。因为在汇缴期内获得发票,不需交税调整。4月末应作调整分录,即借记“主营事务本钱”10000元,贷记“原材料”10000元,不需求经过“曾经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反映调整2011年“主营事务本钱”项目金额。
2.对固定财物后续计量要求不同。
按《企业管帐准则——管帐估量改动》规则,固定财物折旧的调整归于管帐估量改动,是指因为财物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责任发作了改动,从而对财物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许财物的定时耗费金额进行调整。对管帐估量改动应当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在管帐估量改动当期及今后期间,选用新的管帐估量,不改动曾经期间的管帐估量,也不调整曾经期间的陈述成果。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和34号布告对固定财物评价计提折旧有不同的规则。前者规则对评价计提折旧与实践到票计提折旧之间的差额,应交税调整,且应在12月内进行;后者要求应在汇缴期内获得发票,但对差额是否调整未清晰。
关于企业评价固定财物,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发票触及调整折旧,比较简单做到。但假如折旧调整跨两个不同的汇缴年度,则存在退税或补税问题,实务操作中相比照较费事。
例2:甲公司以出包方法缔造一幢办理办公大楼,2011年9月已达到预订可运用状况,其工程预算造价2000万元。因施工方暂未供给工程决算陈述,按2000万元评价入账。2012年4月,施工方供给竣工决算陈述,其实践造价2200万元,两边均承认,施工方已开具发票。假定管帐与税法规则的运用寿命均为20年,残值率为0.2011年按评价金额计提折旧=2000÷20×3÷12=25(万元),按发票金额应计提折旧=2200÷20×3÷12=27.5(万元)。其差额为27.5-25=2.5(万元)。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则,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九“财物折旧、摊销交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调减金额2.5万元。但按管帐准则规则,不需求作调整分录。
假定甲企业获得工程竣工决算陈述及发票时刻在2012年8月。因2011年汇缴时未调整折旧额,假如按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则,企业需向税务机关请求2011年退税款。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应退税额为25000×25%=6250(元)。
实务中,为削减税务机关的法律本钱和交税人的遵照本钱,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准则,34号布告具有操作性。对固定财物折旧差异金额不作为曾经年度的交税调整事项,除非发作管帐过失。这样使管帐与税法规则坚持一致,均选用未来适用法。如上述甲企业2012年应计提折旧额(22000000-250000)÷(20×12-3)×12=1101265.82(元)。
实务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1.应实在反映评价入账财物。有的企业为了人为调理赢利,往往先结转本钱,再用倒轧法来评价存货。这样做违反了管帐信息质量可靠性准则。因为毛利率是所得税交税评价中的首要目标,经过比照剖析毛利率的反常,简单发现问题,也是税收查看中的高风险范畴。因而,企业应脚踏实地地反映评价财物,不能人为调理本钱。
2.评价入账财物的材料应详尽。企业应供给与评价存货相关的材料,如购销合同、存货检验入库单、供货单位的送货告诉以及企业出具给供货商的收货证明等。财会部分除了设置二级明细账外,还应按供给单位设置三级明细账,以便利对账。
3.尽可能在汇缴期内获得合法收据。企业在日常管帐核算中,应依照管帐准则的规则,做好存货与固定财物的评价入账,在年度终了应及时催促收购、基建部分,与供货商、施工单位抓紧时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4.坚持与供货商的交流。评价存货是动态的,一般在今后期间连续获得发票。企业在与供给单位结算时,有时会会集开具发票,使存货评价明细与发票无法一一对应。呈现这种状况,简单引起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争议。为防止此类问题,主张企业与供给单位洽谈,对评价的存货应独自开具发票,使前期评价存货的数量、标准、批次类型与开具发票及清单坚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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