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能否做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1:49两边当事人在建立债款债款合同的时分,为了确保两边当事人的合同能够得到顺畅实行,债款人是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确保的。确保人的资历是有条件的,银行是一种安排,那么,商业银行能否做确保人?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我国法令没有对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则,依据担保法的规则,只需该法人具有清偿才能就能够做确保人。一起关于金融安排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而商业银行只需有法人资历、具有清偿债款的才能、出于自愿就能够作为确保人。当然,在实践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要总行具有法人资历,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历,因而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供给确保,超越其授权的确保无效。
确保人的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人的代为清偿才能。担保法第7条规则: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本条清晰了确保人的根本资历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才能”。确保人为债款人向债款人供给确保,意图在于确保债款能够得到完成,或许说债款能够得到清偿,因而,具有代为清偿才能是确保人的根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含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含代为实行其他给付。依据担保法的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方式包含代为实行债款和承当债款不实行职责两种,二者在必定条件下能够互相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说》第13条规则: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代为实行非金钱债款的,假如确保人不能实践代为实行,对债款人因而形成的丢失,确保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需指出的是,担保法关于确保人资历的根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则,故不能以确保人不具有代偿才能为由确定确保合同不具有法令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4条规则:不具有彻底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自然人,以确保人身份缔结确保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革除确保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供给确保的合格主体。依据担保法的规则,除法令还有规则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都能够作为确保人。关于可作为确保人的“其他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说》第15条规则了五种类型: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挂号的社会团体;经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的城镇、大街、村办企业。
相关法令可参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能的法人、其他安排或许公民,能够作确保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安排、职能部门不得为确保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安排有法人书面授权的,能够在授权范围内供给确保。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安排或许企业为别人供给确保;银行等金融安排或许企业对强令其为别人供给确保的行为,有权回绝。
确保人要承当确保职责,是需要在确保期间内承当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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