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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4:03

【摘要】
《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则,但这种规则实际上形成严峻的理论认识上的紊乱,现在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则所进行的论述和解说充满了敌对和敌对,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则下手,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违约金职责;赏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一、违约职责的性质和开展
违约职责,一方面源于品德上应受的责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好有必要恪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根本品德要求在法令上的表现。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经过违约职责对非违约方所受的丢失进行补偿然后到达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完成合同准则的功用和效果,然后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调和工作。再一方面它源于法令上的标准性,即违约职责的实质是法令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标准点评。 [1]总归,违约职责准则不只是产品经济联系在法令上的内涵要求,是民法相等、公正、等价有偿准则的详细表现,并且仍是“匡扶正义的法令东西”。 [2] 它是一项陈旧的法令准则, (一般以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 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好的罚金,是由债款人在其不于恰当的时期实行其债款时付出的。)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令一直遭到充沛重视,并处于不断开展和完善之中。但前期的法令曾答应对债款人的人身施行约束,这种带有显着原始痕迹的民事职责方法跟着反映产品流通赋性的债权债款联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令所制止。跟着资本主义准则的建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范畴逐步占有杰出位置,表现在违约职责方面,不只其方式愈加多样化、科学化,并且特别着重违约职责的补偿性质。例如,作为违约职责首要方式的补偿丢失应当首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丢失,而不能将补偿丢失作为一种赏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当职责而取得额定的不该取得的“补偿”,这首要由民法公正、相等、等价有偿准则所决议的。正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555条下的官方谈论所指出的:“合同救助准则的中心是补偿而不是赏罚,对违法者进行赏罚不管从经济上或其它视点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则赏罚的合同条款是违背公共政策的因此也是无效的。当时,在违约职责开展的过程中,首要形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理论方式和准则规划,尽管它们之间具有差异性,如大陆法系着重违约职责的强制性,英美法系着重违约职责的自愿性;在弥补规模方面,大陆法系要窄于英美法系,但二者均着重于违约职责的补偿性。 [3] 当然,着重违约职责的补偿性不能彻底否定违约职责所具有的赏罚性,如特定违约职责方式的定金、违约金就具有赏罚性质。了解违约职责的前史嬗变、开展趋势及其性质是正确掌握定金、违约金、补偿丢失三者之间的联系及详细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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