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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电信设施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4]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保护共用电信设备的安全和通讯办理次序,依法惩治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选用切断通讯线路、损毁通讯设备或许删去、修正、添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运用程序等手法,成心损坏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损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形成火灾、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讯中止或许严峻妨碍,并因而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逝世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许形成财产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或许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规模内,网间通讯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悉数中止或网间某一事务悉数中止不满二小时或许直接影响规模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形成网间通讯严峻妨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景象。
第二条 施行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严峻后果”,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形成火灾、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讯中止或许严峻妨碍,并因而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逝世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许形成财产丢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规模内,网间通讯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悉数中止或网间某一事务悉数中止二小时以上或许直接影响规模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形成网间通讯严峻妨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 成心损坏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没有损害公共安全,或许成心损坏没有投入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形成资产丢失,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
偷盗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四条 指派、安排、唆使别人施行本解说规则的成心违法行为的,依照共犯科罪处分。
第五条 本解说中规则的共用电信设备的规模、用户数、通讯中止和严峻妨碍的规范和时刻长度,根据国家电信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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