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期间最新规定2019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21:20
在货品或相关的物品运送的过程中,承运人是需求承当相应的职责,直到完结运送职责才能够触摸。跟着我国的物流、快递职业越来越昌盛,承运人承当的职责也有了清晰的区别。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介绍的承运人职责期间最新规则。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纳货品时起至卸货港交给货品时止,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是指从货品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在承运人的职责期间,货品发作灭失或许损坏,除本节还有规则外,承运人应当负补偿职责。
前款规则,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品,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当的职责,达到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船只处于适航状况,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只和装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凉气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品。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慎重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运货品。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或许习气的或许地理上的航线将货品运往卸货港。
船只在海上为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而发作的绕航或许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背前款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品未能在清晰约好的时刻内,在约好的卸货港交给的,为拖延交给。
除按照本章规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的景象外,因为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品因拖延交给而灭失或许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补偿职责。
除按照本章规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的景象外,因为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品因拖延交给而遭受经济丢失的,即便货品没有灭失或许损坏,承运人依然应当负补偿职责。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刻届满六十日内交给货品,有权对货品灭失提出补偿恳求的人能够以为货品现已灭失。
第五十一条 在职责期间货品发作的灭失或许损坏是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形成的,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驭船只或许办理船只中的过错;
(二)火灾,可是因为承运人自己的过错所形成的在外;
(三)天灾,海上或许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许意外事故;
(四)战役或许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许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约束或许司法扣押;
(六)罢工、罢工或许劳作受到约束;
(七)在海上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
(八)邮寄人、货品一切人或许他们的署理人的行为;
(九)货品的天然特性或许固有缺点;
(十)货品包装不良或许标志短缺、不清;
(十一)经慎重处理仍未发现的船只潜在缺点;
(十二)非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过错形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按照前款规则革除补偿职责的,除第(二)项规则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职责。
第五十二条 因运送活动物的固有的特别危险形成活动物灭失或许危害的,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可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实行邮寄人关于运送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依据实践情况,灭失或许危害是因为此种固有的特别危险形成的。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品,应当同邮寄人达到协议,或许契合航运常规,或许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承运人按照前款规则将货品装载在舱面上,对因为此种装载的特别危险形成的货品灭失或许损坏,不负补偿职责。
承运人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则将货品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品遭受灭失或许损坏的,应当负补偿职责。
第五十四条 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不能革除补偿职责的原因和其他原因一起形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革除补偿职责的规模内负补偿职责;可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形成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应当负举证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货品灭失的补偿额,按照货品的实践价值核算;货品损坏的补偿额,按照货品受损前后实践价值的差额或许货品的修正费用核算。货品的实践价值,按照货品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核算。
前款规则的货品实践价值,补偿时应当减去因货品灭失或许损坏而少付或许免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的补偿限额,按照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核算,每件或许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核算单位,或许按照货品毛重核算,每公斤为2核算单位,以二者中补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可是,邮寄人在货品装运前现已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许承运人与邮寄人现已另行约好高于本条规则的补偿限额的在外。
货品用集装箱、货盘或许相似装运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用具中的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用具视为一件或许一个单位。
装运用具不属于承运人一切或许非由承运人供给的,装运用具自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许一个单位。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品因拖延交给形成经济丢失的补偿限额,为所拖延交给的货品的运费数额。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和拖延交给一起发作的,承运人的补偿职责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限额。
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所触及的货品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管海事恳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管是依据合同或许是依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规模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则。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的成心或许明知或许形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形成的,承运人不得引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许第五十七条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经证明,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成心或许明知或许形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形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不得引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许第五十七条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品运送或许部分运送托付给实践承运人实行的,承运人依然应当按照本章规则对悉数运送担任。对实践承运人承当的运送,承运人应当对实践承运人的行为或许实践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规模内的行为担任。
虽有前款规则,在海上运送合同中清晰约好合同所包含的特定的部分运送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践承运人实行的,合同能够一起约好,货品在指定的实践承运人掌管期间发作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职责的规则,适用于实践承运人。对实践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当本章未规则的职责或许抛弃本章赋予的权力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践承运人书面清晰赞同的,对实践承运人发作效能;实践承运人是否赞同,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能。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补偿职责的,应当在此项职责规模内负连带职责。
第六十四条 就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践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署理人提出补偿恳求的,补偿总额不超越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限额。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不影响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之间彼此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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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纳货品时起至卸货港交给货品时止,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品的职责期间,是指从货品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品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悉数期间。在承运人的职责期间,货品发作灭失或许损坏,除本节还有规则外,承运人应当负补偿职责。
前款规则,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品,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当的职责,达到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船只处于适航状况,妥善装备船员、装备船只和装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凉气舱和其他载货场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品。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慎重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运货品。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或许习气的或许地理上的航线将货品运往卸货港。
船只在海上为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而发作的绕航或许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背前款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品未能在清晰约好的时刻内,在约好的卸货港交给的,为拖延交给。
除按照本章规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的景象外,因为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品因拖延交给而灭失或许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补偿职责。
除按照本章规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的景象外,因为承运人的过错,致使货品因拖延交给而遭受经济丢失的,即便货品没有灭失或许损坏,承运人依然应当负补偿职责。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刻届满六十日内交给货品,有权对货品灭失提出补偿恳求的人能够以为货品现已灭失。
第五十一条 在职责期间货品发作的灭失或许损坏是因为下列原因之一形成的,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许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驭船只或许办理船只中的过错;
(二)火灾,可是因为承运人自己的过错所形成的在外;
(三)天灾,海上或许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许意外事故;
(四)战役或许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许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约束或许司法扣押;
(六)罢工、罢工或许劳作受到约束;
(七)在海上救助或许妄图救助人命或许产业;
(八)邮寄人、货品一切人或许他们的署理人的行为;
(九)货品的天然特性或许固有缺点;
(十)货品包装不良或许标志短缺、不清;
(十一)经慎重处理仍未发现的船只潜在缺点;
(十二)非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过错形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按照前款规则革除补偿职责的,除第(二)项规则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职责。
第五十二条 因运送活动物的固有的特别危险形成活动物灭失或许危害的,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可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实行邮寄人关于运送活动物的特别要求,并证明依据实践情况,灭失或许危害是因为此种固有的特别危险形成的。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品,应当同邮寄人达到协议,或许契合航运常规,或许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承运人按照前款规则将货品装载在舱面上,对因为此种装载的特别危险形成的货品灭失或许损坏,不负补偿职责。
承运人违背本条第一款规则将货品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品遭受灭失或许损坏的,应当负补偿职责。
第五十四条 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不能革除补偿职责的原因和其他原因一起形成的,承运人仅在其不能革除补偿职责的规模内负补偿职责;可是,承运人对其他原因形成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应当负举证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货品灭失的补偿额,按照货品的实践价值核算;货品损坏的补偿额,按照货品受损前后实践价值的差额或许货品的修正费用核算。货品的实践价值,按照货品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核算。
前款规则的货品实践价值,补偿时应当减去因货品灭失或许损坏而少付或许免付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承运人对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的补偿限额,按照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核算,每件或许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核算单位,或许按照货品毛重核算,每公斤为2核算单位,以二者中补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可是,邮寄人在货品装运前现已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许承运人与邮寄人现已另行约好高于本条规则的补偿限额的在外。
货品用集装箱、货盘或许相似装运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用具中的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品件数或许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用具视为一件或许一个单位。
装运用具不属于承运人一切或许非由承运人供给的,装运用具自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许一个单位。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品因拖延交给形成经济丢失的补偿限额,为所拖延交给的货品的运费数额。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和拖延交给一起发作的,承运人的补偿职责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则的限额。
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所触及的货品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管海事恳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管是依据合同或许是依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规模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则。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的成心或许明知或许形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形成的,承运人不得引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许第五十七条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经证明,货品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是因为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的成心或许明知或许形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许不作为形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许署理人不得引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许第五十七条约束补偿职责的规则。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品运送或许部分运送托付给实践承运人实行的,承运人依然应当按照本章规则对悉数运送担任。对实践承运人承当的运送,承运人应当对实践承运人的行为或许实践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在受雇或许受托付的规模内的行为担任。
虽有前款规则,在海上运送合同中清晰约好合同所包含的特定的部分运送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践承运人实行的,合同能够一起约好,货品在指定的实践承运人掌管期间发作的灭失、损坏或许拖延交给,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职责的规则,适用于实践承运人。对实践承运人的受雇人、署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当本章未规则的职责或许抛弃本章赋予的权力的任何特别协议,经实践承运人书面清晰赞同的,对实践承运人发作效能;实践承运人是否赞同,不影响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能。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都负有补偿职责的,应当在此项职责规模内负连带职责。
第六十四条 就货品的灭失或许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践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署理人提出补偿恳求的,补偿总额不超越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限额。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不影响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之间彼此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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