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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市场处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市场处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打乱电信市场处理次序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0〕12号)
为依法惩办打乱电信市场处理次序的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违背国家规则,采纳租借世界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许其他办法,私行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进行盈利活动,打乱电信市场处理次序,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第二条 施行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严峻”:
(一)运营去话事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运营来话事务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特别严峻”:
(一)运营去话事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运营来话事务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施行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行为,运营数额或许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挨近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的数额起点规范,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别离认定为不合法运营行为“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
(一)两年内因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行为受过行政处分两次以上的;
(二)因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行为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四条 单位施行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解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处分。
第五条 违背国家规则,私行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或许私行占用频率,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进行盈利活动,一起构成不合法运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则的打乱无线电通讯处理次序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六条 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为严峻不担任任或许滥用职权,形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许严峻丢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丢失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七条 将电信卡不合法充值后运用,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盗窃罪科罪处分。
第八条 盗用别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暗码上网,形成别人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以盗窃罪科罪处分。
第九条 以虚伪、冒用的身份证件处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形成电信资费丢失数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诈骗罪科罪处分。
第十条 本解说所称“运营去话事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运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说所称“电信资费丢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不合法运营世界电信事务或许涉港澳台电信事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事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世界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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