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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及工亡待遇标准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10:54
工伤补偿规范是指工伤员工、工亡员工亲属依法应当享用的补偿项目和规范。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下面,听讼小编带咱们详细了解。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规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自己薪酬21个月
二、工亡待遇规范(工伤保险基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
2016年2月29日,国家核算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核算公报》,发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核算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核算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一致履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一致规范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规范为:
爱人=工伤员工生前自己薪酬×40%,
其他亲属=工伤员工生前自己薪酬×30%
(注: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直系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直系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施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则
第十一条 劳作能力判定费的收费规范,由省物价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拟定。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的劳作能力判定费用,按规则的规范付出。
第十二条 年度工伤防备费用、工伤作业恢复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上年度收入的15%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出年度开销方案,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和财务部分审阅确认后,列入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工伤防备费用、工伤作业恢复费用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卫生行政、安全出产监督管理等部分拟定。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各有关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结合当地残疾人恢复作业展开,展开工伤作业恢复作业。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因工伤住院医治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作业单位因公出差人员膳食补助规范发给膳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伤人员经工伤医疗组织主张,转往外地医治或许装备辅佐用具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参照省级机关作业单位因公出差规范报销。
因突发工伤事故需求运用120救护车的,其费用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护理或许聘人护理。用人单位既不派人护理,也不聘人护理的,应按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每月向工伤人员付出护理费用。
第十六条 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内,持续按原规范享用薪酬福利待遇。施行计件、提成等效益薪酬制度的,工伤人员原薪酬规范应按工伤人员在罢工留薪期前6个月的平均薪酬确认,工伤人员在本单位作业时间缺乏6个月的,应按实践作业月数的平均薪酬核定。用人单位付出罢工留薪期内薪酬的规范,不得低于政府规则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十七条 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出的残疾辅佐用具费,依照所需辅佐用具的现行普及型价格和运用年限核算。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残疾辅佐用具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第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人员自己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分别为停止劳作联系时18、16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40、30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或许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范分别为停止劳作联系时14、12、10、8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 20、16、12、9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则的自己薪酬不得高于停止劳作联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不得低于停止劳作联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平均薪酬的60%。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核算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截止至自己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收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不再享用该次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不得重复享用伤残补贴和薪酬。
第二十二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应当依据全省在岗员工平均薪酬水平缓日子费用改变状况当令调整规范,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在寻求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定见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许其近亲属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交工伤确定决定书、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关于申报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弥补有关的申报资料;关于资料完全、契合发放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发作的工伤,按规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待遇时,月伤残补贴的计发规范为:从业人员发作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酬乘以《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月伤残补贴计发份额,加上《海南经济特区乡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每次调整添加的月伤残补贴。
用人单位实践所发伤残补贴高于上述规范的,差额部分因工伤残人员可持续按原途径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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