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8:08怎么确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违反妇女的毅力,强行与其发作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许发呆者(程度严峻的)而与其发作性行为的,不论犯罪分子采纳什么手法,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作性行为,妇女自己赞同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是否违反妇女毅力时,不能以被害妇女风格好坏来区分。
强行与风格欠好的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确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抵挡表明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抵挡表明、或许抵挡表明不明显的,要具体剖析,精心差异。
二、怎么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
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关于一向使用职权奸污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能够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法”,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三、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边界?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差异。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联系加以差异。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制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