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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3:08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权本来就应归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状况千差万别,所以在详细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曾一度授权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授权死刑复核的做法天然有许多优势,当然也必然会伴随着不少的坏处。现在死刑的核准权悉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作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其所或许发作的成果天然也是议论纷繁。其间,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少见多怪的,由于人类的全部法令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进程,乃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抱负的 “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怎么进行挑选天然也不会破例。在此,笔者属文的意图也是期望能与国人一起讨论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念过错,言之有过,还望法令咱们不要见笑。
一、“死刑复核权回收”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操控形式好坏悖论。依照法令专家们的定见,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要意图有三:一是,从程序上遵循执行“慎杀少杀”的刑事方针,把死刑必定数量降下来。二是,一致死刑的适用规范,防止平等状况下各地量刑纷歧,有违惩罚的公正的现象发作。三是,防止或削减冤假错案发作,进步死刑案审判的质量。可是咱们反过来想一想,这全部抱负的意图与“死刑复核权回收”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假如咱们仅想削减死刑的数量,咱们完全可以经过削减适用死刑的罪名、进步适用死刑的规范、树立科罪和量刑别离准则、依据各省份违法率发作状况严厉限制死刑犯的数量指标等方法把死刑犯数额降下来。现在各省份高级法院传闻“死刑复核权回收”的意图是遵循或执行“慎杀少杀”的刑事方针后,便纷繁削减适用死刑的数量,这足以阐明即便是死刑复核权不回收,死刑适用数量也可降下来。关于一致死刑的适用规范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公正的,但恐怕一致规范后会带来客观实际上的不公正。由于,在经济落后省份贪婪或纳贿一百万元人民币,与经济兴旺省份贪婪或纳贿相同数额的金钱其社会危害性是纷歧样的;在毒品违法猖狂的区域私运或贩卖毒品与在毒品违法少发区域私运或贩卖毒品所发作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咱们若考虑到各省份的特别性,对死刑适用规范存在不同,从必定意义上讲,反而更能表现惩罚的公正性。至于为到达防止或削减冤假错案发作并进步死刑案审判质量的意图,应该在案子一审和二审阶段经过适用严厉的刑事证据规则并充沛发挥辩护律师的监督职能来完成,为什么非得要等着一二审犯错后寄期望于经过最高院复核程序进行弥补呢?当然,关于特别的死刑案子,应当赋予辩护律师有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权力,并为死刑复核期间留出充沛的时刻。相反,若部分“死刑复核权下放各省高院行使”反而更能照料不同省份或地域的特别性,也会给最高人民法院留出更大的微观监控或调整死刑方针的空间;而死刑复核权全面回收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必要直接为死刑案的办案质量担任,有必要直接对死刑方针所发作的社会治安状况担任。所以,对“死刑复核权回收”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操控形式咱们不能清晰必定孰优孰劣,二者之间存在悖论,其终究社会作用有待“死刑复核权回收”后实践成果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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