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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2:34

确保职责的期间怎么核算?反担保的确保职责期间怎么核算?在多个确保人一起承当确保职责案子中,每个连带确保人是怎么承当债款的?连带确保人是否能够直接向其他确保人索要其应当承当的比例?
案情简介
原告:甲电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 .
被告:乙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
原告诉称:1999年1月6日,丙公司向某银行湖滨支行(以下简称丁银行)告贷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原告甲公司、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确保人为上述告贷的本金及其利息、费用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告贷期限届满后,丙公司仅归还至1999年6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587899.91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丁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甲公司、A公司一起归还该告贷本息。
人民法院判定判令甲公司与A公司归还丁银行告贷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金与利息相加后扣减100万元),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为10152900元。1998年12月22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出具反担保书,为原告甲公司替丙公司向银行告贷1000万元供给担保而进行反担保,约好若丙公司违约需由原告甲公司实行其担保职责时,由被告乙公司无条件地为原告甲公司实行担保职责及丁银行因此而收取的费用承当职责。
据此,恳求判令:
(1)被告乙公司承当原告甲公司因供给丙公司向丁银行告贷担保而承当的悉数归还职责,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5076450元;
(2)A公司付出其作为上述告贷担保的一起确保人应承当而已由原告甲公司代为归还的金钱235万元(利息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
(3)被告乙公司承当A公司在无法承当上述归还职责的情况下付出该笔金钱给原告甲公司的职责。
原告甲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撤回对A公司的申述,并恳求由被告乙公司承当反担保职责。
被告辩称:
(1)原告甲公司隐瞒了担保的真实情况,没有奉告其与A公司一起为丙公司担保的现实;
(2)反担保的确保职责期间已过,反担保人已免责;
(3)被告乙公司的规章规则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抉择,该反担保未经董事会评论,故反担保无效;
(4)被告乙公司对告贷的发放、运用不清楚,告贷的实践用处涉嫌犯罪。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6日,丙公司向丁银行告贷1000万元,原告甲公司、A公司作为确保人为上述告贷的本金及其利息、费用承当连带确保职责。1998年12月22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出具反担保书,为原告甲公司替丙公司向丁银行告贷1000万元供给担保而进行反担保,约好若丙公司违约需由原告甲公司实行其担保职责时,由被告乙公司无条件地为原告甲公司实行担保职责及丁银行因此而收取的费用承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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