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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4:32
原告:谢民视,男,52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张瑞昌,男,53岁,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瑞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发作股权转让胶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依据对老同学的信赖,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出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向未参加金刚公司的经营处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处理公司时,才发现张瑞昌并未按合同、规章的约好,将其承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出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处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景象。为此,原告向张瑞昌要求退出金刚公司,由张瑞昌按原价收买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张瑞昌表示赞同,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即将签约时,因张瑞昌改变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两边又确认以金刚公司董事会抉择案的方法替代股权转让合同。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抉择案(以下简称“3.13抉择”),赞同原告将金刚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瑞昌;赞同在抉择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一起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交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付出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建议悉数未到期债款。因为张瑞昌实践是金刚公司的全额出资人,因而张瑞昌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董事会抉择作出后,原告即脱离金刚公司,张瑞昌也现已向职工宣告了原告退股的音讯。而张瑞昌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收据付出余款。原告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定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分处理改变挂号手续,但现已是依法建立的合同,具有法令约束力。现在张瑞昌和金刚公司未按协议向原告付出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为保护己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张瑞昌当即向原告付出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按1:8.279的份额折算的人民币3311600元;判令金刚公司连带清偿张瑞昌的这一债款。原告谢民视提交了以下依据:1.金刚公司的工商挂号资料,以证明金刚公司的原始股东状况;2.谢民视付出出资款的汇款凭据及股东改变后的赞同证书、营业执照,以证明谢民视的出资状况。这些依据还证明,至2000年6月,金刚公司实到注册资金是50万美元。3.谢民视于1999年10月17日向张瑞昌宣布的质疑函,以证明谢民视退股缘由。4.张瑞昌于1999年10月22日给谢民视的回函。5.《股权让度协议书》草案以及谢民视与张瑞昌和金刚公司为股权让度事宜的来往传真,以证明退股有充沛洽谈的进程。6.金刚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的董事会A、B抉择,议定谢民视将持有的金刚公司20%股份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瑞昌。被告张瑞昌辩称:被告金刚公司是自己与案外人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一起建立的中外协作企业。原告谢民视为了参股,共向金刚公司汇入资金392908.64美元,不是40万美元。谢民视的资金是汇入金刚公司,而金刚公司不是自己的私人企业。谢民视将自己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依据。金刚公司确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董事会抉择,整体董事赞同由自己承购谢民视的20%股权。依据《中外协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则,公司股权的改变,光有董事会抉择是不可的,有必要通过批阅机关的赞同和挂号机关进行改变挂号。这次董事会还抉择,将归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给谢民视付出股权转让款。此举如付诸实施,就会形成协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削减,这有悖法令规则。董事会尽管抉择谢民视把价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但由董事会抉择的方式转让,不符合法令的要求。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则,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纳书面方式。抉择后,谢民视没有与自己缔结过转让的书面合同。依据以上理由,谢民视现在依据金刚公司2000年3月13日的董事会抉择建议付出股权转让款,是违法的,其诉讼恳求不应当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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