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2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下简称税法)的规矩,现将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布告如下:
企业接纳政府划入财物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财物清晰以股权出资方法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本钱金(包含本钱公积)处理。该项财物如为非钱银性财物,应按政府承认的接纳价值承认计税根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财物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处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规矩进行办理的,企业可作为不纳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间,该项财物归于非钱银性财物的,应按政府承认的接纳价值核算不纳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财物无偿划入企业,归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景象的,应按政府承认的接纳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承认接纳价值的,按财物的公允价值核算承认应税收入。
解析:
依照企业所得税根本的征收规矩,企业获得的各种收入均应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规模,可是关于出资者投入的本钱却扫除在了征收规模之外。首要的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运营效果)征收,而出资者投入的本钱并不是运营过程中构成的收入(所得),也就是说应该对本钱增值来征收,而不应该对可以发生增值的本钱来纳税,这个征收规矩应该是全球通行的,而可以对本钱课税的是产业行为税,因而,不对本钱征收是所得税的一个特性。了解了所得税的这个特性后,或许就很简单了解为什么国税函〔2010〕79号文中规矩股权(票)溢价构成的本钱公积转增股本是出资方不承认收入的原因了,相同的道理个人股东也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29号文中规矩的将国有财物清晰以股权出资方法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本钱金(包含本钱公积)处理。也就是说因为企业承受的财物归于出资者投入的本钱,因而,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归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模,其实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中就现已体现出这种思想了,151号文规矩“企业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都不要求计入税收上的收入总额,更不归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模了,只不过152号文中规矩的企业获得的是资金,而29号布告中把其他财物也归入到了这个处理的准则规模之中了。在管帐上来说,企业获得的国家的本钱性投入,也是不将其计入到损益类科目的,企业所得税和管帐的处理准则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