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6:4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步全区最低薪酬标准的告诉
宁政发[201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薪酬规则》(宁政发[2010]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议,对全区最低薪酬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进步最低薪酬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进步为710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进步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进步为605元。
二、进步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薪酬标准
一类区由6.4元进步为7.6元;
二类区由6.1元进步为7.2元;
三类区由5.8元进步为6.8元。
三、进步后的最低薪酬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薪酬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依法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薪酬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伸法定工作时间的薪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膳食补助、上下班交通费补助、住房补助等。
以上最低薪酬标准和规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