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3:47
【交通事故确定书】交通事故确定行为的性质
交通事故确定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目标,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
2、详细行政行为的目标有必要是特定的当事人。
3、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交通事故确定行为完全符合详细行政行为的要件。首要,《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则:“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全国路途交通安全办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归于政府的功能部门,实行必定的行政办理功能,并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施行办理,取得了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其次,交通事故确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并向特定的当事人而单方面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确定书》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而,交通事故确定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确定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所谓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目标,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详细行政行为应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有必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主体。
2、详细行政行为的目标有必要是特定的当事人。
3、详细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交通事故确定行为完全符合详细行政行为的要件。首要,《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则:“国务院公安部门担任全国路途交通安全办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路途交通安全办理工作。”公安机关归于政府的功能部门,实行必定的行政办理功能,并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施行办理,取得了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法律主体资格。其次,交通事故确定是公安机关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并向特定的当事人而单方面作出的行为。第三、《交通事故确定书》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而,交通事故确定行为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