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诉张*、赵**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5:14
原告王振红
托付代理人郭智诚
被告张伟
被告赵银爱
托付代理人李自明
原告王振红与被告张伟、赵银爱告贷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托付代理人,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3日被告张伟借原告现金60000元,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月息1分。该告贷经被告赵银爱签章赞同,以其寓居的,其已故老公张泽普名下,坐落南乐县劳动局家属院作典当担保,并签定告贷典当协议。告贷逾期后,经原告屡次催要未果,故恳求判令二被告一起返还告贷本息,并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张伟未作辩论。
被告赵银爱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由于被告赵银爱不认字,听原告讲贷给了张伟30000元,其盖章捺手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所为,是原告欺骗了被告,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协议无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赵银爱的诉讼恳求。
原告就其诉讼建议供给的依据是:1、2009年3月23日由被告张伟书写、捺手印,被告赵银爱盖章、捺手印的告贷欠据及告贷典当协议各1份,证明二被告以其一起寓居的,其夫、其父张泽普名下的房产作典当,向其先后告贷60000元的现实。2、二被告交给的,用于告贷典当的,张泽普名下坐落南乐县劳动路南侧的房产证1份,证明两边一起签定协议后,二被告把该房产证交给到其手中的现实。
被告张伟未供给相关依据。
被告赵银爱对其辩称建议未供给相关依据。
审理中经原告与被告赵银爱托付代理人的赞同,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持二被告告贷时交给到原告手中用于典当的房产证,到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调查、鉴别。经该所鉴别后,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房证不是其该所颁布,属假造的假房产证。
就原告供给的上述依据和本院调取的依据,经庭审质证,两边定见如下:首要,原告及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对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均无贰言。其次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对原告供给依据1的质证定见则是,上边的手印、盖章事实,但是在赵银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其行为无效。
托付代理人郭智诚
被告张伟
被告赵银爱
托付代理人李自明
原告王振红与被告张伟、赵银爱告贷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托付代理人,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3日被告张伟借原告现金60000元,约好告贷期限为6个月,月息1分。该告贷经被告赵银爱签章赞同,以其寓居的,其已故老公张泽普名下,坐落南乐县劳动局家属院作典当担保,并签定告贷典当协议。告贷逾期后,经原告屡次催要未果,故恳求判令二被告一起返还告贷本息,并承当诉讼费用。
被告张伟未作辩论。
被告赵银爱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由于被告赵银爱不认字,听原告讲贷给了张伟30000元,其盖章捺手印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所为,是原告欺骗了被告,不是其实在意思表明,协议无效,应驳回原告对被告赵银爱的诉讼恳求。
原告就其诉讼建议供给的依据是:1、2009年3月23日由被告张伟书写、捺手印,被告赵银爱盖章、捺手印的告贷欠据及告贷典当协议各1份,证明二被告以其一起寓居的,其夫、其父张泽普名下的房产作典当,向其先后告贷60000元的现实。2、二被告交给的,用于告贷典当的,张泽普名下坐落南乐县劳动路南侧的房产证1份,证明两边一起签定协议后,二被告把该房产证交给到其手中的现实。
被告张伟未供给相关依据。
被告赵银爱对其辩称建议未供给相关依据。
审理中经原告与被告赵银爱托付代理人的赞同,本院于2010年2月24日持二被告告贷时交给到原告手中用于典当的房产证,到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调查、鉴别。经该所鉴别后,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房证不是其该所颁布,属假造的假房产证。
就原告供给的上述依据和本院调取的依据,经庭审质证,两边定见如下:首要,原告及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对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均无贰言。其次被告赵银爱的托付代理人对原告供给依据1的质证定见则是,上边的手印、盖章事实,但是在赵银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