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芬与顺德市顺成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8:26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芬,女,1973年3月12日出世,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西华龙眼安巷6号。
托付代理人姚小冰,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关慧莹,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顺成房产有限公司(下称顺成房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南国东路顺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纪棠,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沈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燕芬与上诉人顺成房产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胶葛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和同年5月9日、20日询问了上诉人刘燕芬的托付代理人姚小冰、上诉人顺成房产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沈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2000年9月29日,原、被告签定《绿茵花园代建房内部认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座落于顺德市大良区东乐路绿茵花园商住小区代建房76号地,房子总价款1060000元。交楼时刻为被告赞同于2001年4月30日将代建房锁匙交给原告运用,并签署房子交接单。违约责任为若被告不如期向原告交给所代建房锁匙时,每逾期一日,被告向原告付出总价格万分之五的罚金。交楼规范为(代建房)外墙贴高档瓷砖,室内墙身、天花板为水泥沙浆批荡、扫灰水,室内不设内间墙;窗户为高档铝合金窗,阳台配落地玻璃趟门;供水供电到门口,免收水电增容费;供气到户,免收小区管道燃气工程配套费;送可视对讲体系;配送马丁车库门;送不锈钢防盗网;管道燃气开户费、电话及公共电视工程配套费、开户费由原告自行缴付。签定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付出购房款927500元。200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定一份编号为0052166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两边于2000年9月29日签定的《绿茵花园代建房内部认购合同》比较,《商品房购销合同》对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同,不同的有:1、房子的总价款改为9275000元,改动房子总价款的意图是为了少交税收;2、商品房交给的期限为2001年12月31日前;3、被告逾期交给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为:除合同第九条规则的特殊情况外,被告如未按合同的规则把商品房交给原告运用,原告有权按已交的房价款向被告追查违约利息。按合同第九条规则的最终交给期限的第二天至实践交给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国家发布的银行固定资产借款利率核算;逾期超越30日,被告按原告已付款的1%向原告付出违约金。合同持续实行。2001年4月12日,因对诉争房子的窗洞、门洞进行更改,原告赞同交楼日期限延至2001年6月15日。2001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示证明,承认因自行装置窗门而延误工期,将交楼日期推延至2001年7月30日。200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于2001年8月1日至当月5日处理收楼手续。2001年8月6日,原告收到通知书。2001年8月19日,原告签定交楼书。因原告以为被告未能按两边所订之交楼规范将小区内的设备完善,未能向原告接通永久水、电、燃气、可视对讲体系等相关设备而与被告发作胶葛,经洽谈处理未果,遂于2002年6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