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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对业主车辆丢失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6:30

案情
原告林某系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白云小区的业主。2008年10月11日,原告林某购买了一辆价值57600元的中型卡车。2009年1月19日晚,该车辆在白云小区被盗。后原告林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未侦破。2009年6月15日,林某取得稳妥公司因车辆丢掉补偿款23283元。车辆丢掉后林某与物业公司洽谈补偿事宜,二被告均不肯承当补偿丢掉,林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查明白云小区系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并不担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在2006年至2009年3月由被告王某承揽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物业管理费由被告王某收支。王某给小区内的每一车辆使用人都发放了一份车辆收支证。林某的车辆是在王某担任的期间内丢掉。
王某又于2009年3月1日,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权移交给了东方物业公司。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原告丢掉车辆的当晚该小区门卫的值班人员离岗多日,且未有其它任何安保办法,大门未锁,才致使车辆被偷走。
不合
本案中关于原告林某丢掉车辆的丢掉是否该由被告来补偿,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是,在被告王某管理该小区物业之时,林某与被告王某之间并未就车辆的保管进行特别约好,原被告之间便是简略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不承当原告车辆丢掉带来的丢掉。
第二种定见是,形成林某车辆丢掉的首要原因是该小区物业安保办法不妥,安保人员的离岗多日,无人对进收支车辆进行排查,致使林某的车辆丢掉,物业应承当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安全防备职责而引起的车辆丢掉的相应职责。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在被告王某担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原告向被告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两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联系。在该法律联系中,被告王某就有职责保护住所小区业主的人身和产业安全。在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并未对车辆的保管进行合同约好时,假如是因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保办法不妥而引起业主资产丢掉,物业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供给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导致业主人身、产业安全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原告林某地点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其发放车辆收支证,就应该按证查验收支小区的车辆,以确保小区居民的产业安全,则该项职责即构成物业服务合同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而该小区的门卫值班人员离岗多日,未能充沛实行查验车辆收支证的职责,对原告林某车辆的丢掉存有必定差错,应当承当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职责。因原告林某已获稳妥赔款23283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王某补偿原告林某款5000元为宜。被告祥云置业有限公司并非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故依法不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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