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1:13为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平等地参加社会日子,同享社会物质文化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以及《贵州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方法》、《贵州省涣散按份额安排残疾人作业方法》的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对残疾人施行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思、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安排、功用损失或许不正常,悉数或许部分损失以正常方法从事某种活动才能的人。
本规则所指残疾人,是户籍在贵州省内,契合国家残疾人规则规范,并持有全国一致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的残疾人。
第二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力,了解、尊重、关怀、协助残疾人,支撑残疾人作业。机关、团体、企作业安排和城乡基层安排,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作业。
第三条 对无劳作才能、无亲属照料、无日子来源,有法定抚养人但法定抚养人无才能供养的残疾人,归于非农业户口的,在暂未施行树立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制度的当地,当地政府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日子水平给予救助。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凡契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四条 对无力交纳村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乡统筹(教育作业附加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村庄路途建筑费、计划生育费)、行政作业性收费和承当乡村义务工、劳作堆集工的重度残疾人或失掉劳作才能的乡村残疾人,经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代表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评论鉴定,可恰当减免有关费用和免予承当义务工、堆集工。
第五条 对具有承受普通教育才能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有必要接纳入学,其家长有义务送子女入学,承受当地政府规则年限的义务教育,普通中学、技工校园以及各类校园,有必要接纳契合规则选取规范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回绝选取。
对残疾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免收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县、乡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拨款中给予补足。关于到县(市、区)以及地、州、市所在地就读的盲童和聋哑儿童学生,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恰当补助书杂费和日子费,处理其入学困难问题。省属各大中专院校正残疾学生在颁布助学金和困难补助方面应优先给予照料。
第六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应按照其技术和劳作才能分配相应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回绝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