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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不可或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7:24
婚姻家庭联系中品德和法令不可或缺。
“品德是根底,法令是确保,法令不是全能的。”曾参加过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作业的我国政法大学法令系教授巫昌祯说,假如把本归于品德调整的规模归入法令标准,就会下降品德的权威性,法令执行起来也失去了根底;得不到法令支撑的品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联系彼此依存又彼此转化,只要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干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效果。
“家庭是品德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联系的法令,是一部带有明显品德颜色的重要法令,它所规则的职责,也是品德的要求。”巫昌祯说,“爱情是订立和维系婚姻的品德根底,假如爱情现已消失,那么完毕这种逝世婚姻将是正确的挑选,强制维系无爱情婚姻是不符和品德准则的。但爱情破裂是一方的差错引起的,要视情节承当相应的职责,其间包含品德的职责和法令的职责。爱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关于爱人一方有差错的,有的要承当行政、民事职责,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查刑事职责。这种有层次的处理表现了法令和品德的不同效果。”
专家们以为,调整婚姻联系,除了法令手法,还有行政、品德的手法,仅靠婚姻法不可能处理千万个家庭的一切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利明以为,婚姻法在性质上归于民事法令范畴。家庭联系触及亲情、夫妻爱情等问题,这些爱情问题归于心思范畴,具有揣摩不定、难以掌握的特色,也难以辨认判别。调整婚姻家庭联系不应是法令束缚得越多越好,介入得越深越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等以为,修改后的婚姻法愈加契合我国的国情,是具有我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法令。针对婚姻家庭范畴呈现的复杂问题,立法时没有简单化地处理,而是区别情况别离对待,该交由法令处理的问题在有关条款中得到了表现,不应由法令处理的则没有触及,较好地坚持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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