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证等不等于保险凭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5:56
稳妥证并不等于稳妥凭据
案情:
1999年3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春风牌轿车向其地点县稳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职责险,总稳妥金额为l10000元。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别运送户王某。过后,陈某托付王某到稳妥公司处理修改手续,稳妥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稳妥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稳妥证。12月该车出险,形成车损第三者人身损伤,经济丢失达19800元。王某遂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稳妥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处理过户修改手续,以此为由回绝全数赔付丢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得稳妥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丢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具有的稳妥证为依据,申述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败诉。
剖析:
本案中尽管原车主(陈某)已向稳妥公司给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职责险,稳妥公司又给王某处理了稳妥证,可是因为没有处理合同过户修改手续,依据有关法令知识该稳妥合同的转让是无效的,稳妥公司有权回绝赔付此案。理由有四:1、该稳妥合同的客体已随投保人陈某的出售而主动消失,此稳妥合同因短少客体而没有法令效力。2、此案中陈某在出售稳妥标的时,要使该合同持续有用,有必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并对保单签定批注后方才有用。不然的话,稳妥合同从稳妥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停止。3、陈某做为春风牌轿车的投保方,未在出售该车给王某前书面告诉稳妥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而,从陈某向王某出售该车起,稳妥公司对该车的稳妥职责也就停止了,无论是陈某仍是王某均无权向稳妥公司要求给付稳妥金额。4、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给王某补办稳妥证时,稳妥公司对该春风牌轿车的稳妥职责早已在陈某向王某出售该车时停止了。即稳妥公司对该车的稳妥职责停止在前,王某补办稳妥证在后。所以,即便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为王某补办稳妥证的进程中有差错,也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32条和第106条之规定,更不能因而而确定稳妥公司应对春风牌轿车承当稳妥职责。
定论:
本案的焦点是稳妥合同的转让,陈某未依法令程序转让稳妥合同,自从陈某出售该车起,陈某和王某与稳妥公司都不再存在机动车辆稳妥法令关系,对该车引起的全部经济丢失,稳妥公司依法不承当任何职责。
案情:
1999年3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春风牌轿车向其地点县稳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职责险,总稳妥金额为l10000元。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别运送户王某。过后,陈某托付王某到稳妥公司处理修改手续,稳妥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稳妥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稳妥证。12月该车出险,形成车损第三者人身损伤,经济丢失达19800元。王某遂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稳妥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处理过户修改手续,以此为由回绝全数赔付丢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得稳妥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丢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具有的稳妥证为依据,申述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败诉。
剖析:
本案中尽管原车主(陈某)已向稳妥公司给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职责险,稳妥公司又给王某处理了稳妥证,可是因为没有处理合同过户修改手续,依据有关法令知识该稳妥合同的转让是无效的,稳妥公司有权回绝赔付此案。理由有四:1、该稳妥合同的客体已随投保人陈某的出售而主动消失,此稳妥合同因短少客体而没有法令效力。2、此案中陈某在出售稳妥标的时,要使该合同持续有用,有必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告诉稳妥人,经稳妥人赞同,并对保单签定批注后方才有用。不然的话,稳妥合同从稳妥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停止。3、陈某做为春风牌轿车的投保方,未在出售该车给王某前书面告诉稳妥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而,从陈某向王某出售该车起,稳妥公司对该车的稳妥职责也就停止了,无论是陈某仍是王某均无权向稳妥公司要求给付稳妥金额。4、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给王某补办稳妥证时,稳妥公司对该春风牌轿车的稳妥职责早已在陈某向王某出售该车时停止了。即稳妥公司对该车的稳妥职责停止在前,王某补办稳妥证在后。所以,即便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在为王某补办稳妥证的进程中有差错,也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32条和第106条之规定,更不能因而而确定稳妥公司应对春风牌轿车承当稳妥职责。
定论:
本案的焦点是稳妥合同的转让,陈某未依法令程序转让稳妥合同,自从陈某出售该车起,陈某和王某与稳妥公司都不再存在机动车辆稳妥法令关系,对该车引起的全部经济丢失,稳妥公司依法不承当任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