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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7:24
涉外行政诉讼的准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准则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诉讼的案子时,应当遵从的准则和精力。既包含行政诉讼的通用准则,又包含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这儿侧重学习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有准则。
(一)相等准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安排有相等的诉讼权力和责任。详细是指外国人和外国安排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能够享有与我国公民和安排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相同的诉讼权力,一起,应当承当与我国公民和安排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当的相同的诉讼责任。
这个准则充分表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相等的法令地位。我国法令不能恣意地增设或约束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力,也不能恣意地加剧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责任,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天公地道。
涉外行政诉讼的相等准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力和责任的相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力和责任。
(二)对等准则
对等准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加以约束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也对等地加以约束。只要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安排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时,约束我国公民、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我国法院才采纳对等约束。这种约束是彼此的,对等的。这是主权国家之间“以约束抵抗约束”的对等办法在诉讼中的表现,意图是为了到达相等对待。对等准则的适用,限于对等约束诉讼权力方面,不适用于对等赋予权力方面。外国对我国公民和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有所约束时,我国采纳相应的对等办法。可是,当外国对我国公民赋予的行政诉讼权力变为广泛时,一般,我国不能适用对等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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