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6:35我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我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烟台住宅储蓄银行、蚌埠住宅储蓄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准则,理顺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联系,增强金融机构资金自求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作为货币政策东西的效果,经国务院同意,我国人民银行决议,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准则施行变革。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准则变革的内容
(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规模。将金融机构署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则份额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规模见附件二。
(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兼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量部分的总量及散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认。
(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一致查核。
1.我国工商银行、我国农业银行、我国银行、我国建设银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我国光大银行、华厦银行、我国投资银行、我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一致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宅储蓄银行、蚌埠住宅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一致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一致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系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公司、金融租借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一致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同意,已处理人民币事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一致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五)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查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经营终了时,各行按一致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