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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子女配偶家属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回避任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爱人子女从事律师作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实施任职逃避的规则(试行)法发[2011]5号公布时刻:2011-2-10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爱人子女从事律师作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实施任职逃避的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爱人子女从事律师作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实施任职逃避的规则(试行)为保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避免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其爱人、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作业的,应当实施任职逃避。本规则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规则所称审判、履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履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分从事审判、履行作业的法官和履行员。本规则所称从事律师作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子当事人供给诉讼署理或许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弥补审判、履行岗位作业人员时,不得弥补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人员。人民法院在弥补非审判、履行岗位作业人员时,应当向拟弥补的人员释明本规则的相关内容。第四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自动提出任职逃避请求;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依照有关程序为其处理职务变化或许岗位调整的手续。第五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不具有任职逃避条件,但在本规则实施后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逃避条件具有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提出任职逃避请求;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有关程序为其处理职务变化或许岗位调整的手续。第六条 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则期限内没有自动提出任职逃避请求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有关程序免除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许将其调离审判履行岗位。第七条 应当实施任职逃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处理职务调集或许革职手续的主张。第八条 因爱人、子女从事律师作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许退出审判、履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作业岗位,但在重新安排作业时,不得违背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第九条 具有任职逃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履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判教育、安排处理或许纪律处分:(一)隐秘爱人、子女从事律师作业状况的;(二)采纳招摇撞骗手法躲避任职逃避的;(三)拒不服从安排调整或许拒不处理公事交代的;(四)具有其他违背任职逃避规则行为的。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的爱人、子女不在本规则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作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履行岗位法官不实施任职逃避,但其爱人、子女采纳私自署理等方法在本规则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作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许将其调离审判、履行岗位;其自己知情的,还应当一起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担任解说。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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