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费用制度重构的理由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12:36
1、行政诉讼的性质和主旨
现行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能很好表现行政诉讼的性质和主旨。诚如台湾地区学者所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系公民间朴实争夺私家权益之诉讼,而行政诉讼不只保护个人权益,且须到达保护法治庄严之效果,诉讼固为公民对政府机关申述,惟实践系保护法治之手法;况根据国家利益而言,申述指责政府机关之行政处分或办法违法,亦足以促进政府行政之变革,应予鼓舞,若予以收取裁判费,似与行政诉讼之抱负与精力相悖。”
2、行政诉讼的功用和效果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之诉,具有平衡功用、人权保证功用和供给社会公平的功用。经过行政诉讼既可处理行政胶葛、施行权力救助;还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进步其行政执法水平。而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利于行政诉讼准则功用和效果的发挥,所以应当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3、行政诉讼的“应然与实然”
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遍及不高,行政胶葛很多存在,行政诉讼案子数量本应该不少;但另一方面,实践发作的行政诉讼案子数量却并不多。以治安行政案子为例,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子6232350起(每万人517起),查办5196998起;而同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述公安机关的一切行政诉讼案子只是11707起。这就是说治安行政案子的行政诉讼率不到02%,而申述率还不到千分之一。呈现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反差,虽然有多种要素,但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合理也是其重要原因。因而应当反思和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4、行政救助的和谐与一致
在我国首要的行政救助准则中,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均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要行政诉讼要收费。 为了树立一致和谐的行政救助准则,也应变革现有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此外,如果能构建较为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还可认为信访洪峰分流、减压。《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施行大纲》中也表现了这一思路:“对能够经过复议、诉讼等法令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奉告信访人、举报人请求复议、提申述讼的权力,活跃引导当事人经过法令途径处理。”
现行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能很好表现行政诉讼的性质和主旨。诚如台湾地区学者所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系公民间朴实争夺私家权益之诉讼,而行政诉讼不只保护个人权益,且须到达保护法治庄严之效果,诉讼固为公民对政府机关申述,惟实践系保护法治之手法;况根据国家利益而言,申述指责政府机关之行政处分或办法违法,亦足以促进政府行政之变革,应予鼓舞,若予以收取裁判费,似与行政诉讼之抱负与精力相悖。”
2、行政诉讼的功用和效果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之诉,具有平衡功用、人权保证功用和供给社会公平的功用。经过行政诉讼既可处理行政胶葛、施行权力救助;还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进步其行政执法水平。而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利于行政诉讼准则功用和效果的发挥,所以应当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3、行政诉讼的“应然与实然”
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遍及不高,行政胶葛很多存在,行政诉讼案子数量本应该不少;但另一方面,实践发作的行政诉讼案子数量却并不多。以治安行政案子为例,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子6232350起(每万人517起),查办5196998起;而同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述公安机关的一切行政诉讼案子只是11707起。这就是说治安行政案子的行政诉讼率不到02%,而申述率还不到千分之一。呈现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反差,虽然有多种要素,但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不合理也是其重要原因。因而应当反思和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4、行政救助的和谐与一致
在我国首要的行政救助准则中,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均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要行政诉讼要收费。 为了树立一致和谐的行政救助准则,也应变革现有行政诉讼费用准则。
此外,如果能构建较为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准则还可认为信访洪峰分流、减压。《全面推动依法行政施行大纲》中也表现了这一思路:“对能够经过复议、诉讼等法令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奉告信访人、举报人请求复议、提申述讼的权力,活跃引导当事人经过法令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