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目的落空是谁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06:44
托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处理托付业务,托付人付出约好酬劳或不付出酬劳的合同。其特征有:托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托付人的费用处理托付业务;托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条件;托付合同既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托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的合同。
法律咨询:
2000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口头洽谈,约好:由被告李xx将原告的12吨大米运至广东省新丰县何xx处,每吨运价70元,计运费840元(按当地市场价,不带回货款运费为每吨60至65元,带回货款每吨70至75元),米款由被告带回。28日原告将12吨大米装上被告的车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条一张。第二天被告与其雇请的司机抵达目的地,与收货人何xx取得联系,并将大米卸在何xx的店内。被告及雇请的司机吃下何xx供给的早餐后,昏睡到当日晚上8时才复苏,发现大米和轿车均石沉大海。被告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将被告的轿车追回,但12吨大米至今未查明下落。
2001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好的“把货款带回”的职责,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大米款19490元的丢失。
律师答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口头洽谈,达到承运大米的协议,后上诉人将承运的大米运送到了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好全面完结了承运大米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给付上诉人应得的运费。上诉人在承运被上诉人大米的一起接受了带回货款的托付,但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将大米款带回,上诉人并无差错,依法不承当民事职责。上诉人以犯罪行为导致其人身、资产、精力遭到危害,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但被上诉人并不是该犯罪行为的施行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的恳求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清晰规则其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许货品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反映的很清晰。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免除或许托付业务不能完结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付出相应的酬劳,此规则中底子解说不出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不能完结托付业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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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口头洽谈,约好:由被告李xx将原告的12吨大米运至广东省新丰县何xx处,每吨运价70元,计运费840元(按当地市场价,不带回货款运费为每吨60至65元,带回货款每吨70至75元),米款由被告带回。28日原告将12吨大米装上被告的车后,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条一张。第二天被告与其雇请的司机抵达目的地,与收货人何xx取得联系,并将大米卸在何xx的店内。被告及雇请的司机吃下何xx供给的早餐后,昏睡到当日晚上8时才复苏,发现大米和轿车均石沉大海。被告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将被告的轿车追回,但12吨大米至今未查明下落。
2001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好的“把货款带回”的职责,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补偿大米款19490元的丢失。
律师答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口头洽谈,达到承运大米的协议,后上诉人将承运的大米运送到了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好全面完结了承运大米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给付上诉人应得的运费。上诉人在承运被上诉人大米的一起接受了带回货款的托付,但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将大米款带回,上诉人并无差错,依法不承当民事职责。上诉人以犯罪行为导致其人身、资产、精力遭到危害,要求被上诉人补偿,但被上诉人并不是该犯罪行为的施行人,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的恳求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清晰规则其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许货品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反映的很清晰。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托付合同免除或许托付业务不能完结的,托付人应当向受托人付出相应的酬劳,此规则中底子解说不出因不行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不能完结托付业务的行为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