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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00:55
发布部分: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商场经济秩序,鼓舞和维护公正竞赛,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赛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出售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的经营者,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本法令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产品生产、出售或许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安排和个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令所称的不正当竞赛,是指经营者违背《反不正当竞赛法》和本法令规则,危害其他经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场管理,采纳方法,阻止不正当竞赛行为,为公正竞赛发明杰出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鼓舞、支撑和维护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不正当竞赛行 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查看部分告发不正当竞赛行为。 监督查看部分对检举、揭露事实和帮忙查办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有功人员,应按有关规则给予奖赏,并为其保密。详细奖赏方法由省级监督查看部分会同财政部分另行拟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怂恿不正当竞赛行为。   第二章 制止不正当竞赛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 (二)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三)假造、私行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其他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在产品或许包装上选用下列手法,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明: (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运用被撤销的质量标志; (二)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答应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 (三)假造或许冒用产品的产地; (四)虚伪表述产品的功能、用处、标准、等级、制造成份和含量; (五)假造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失效日期或许对日期作含糊标示。     第八条  公用企业或许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置的经营者,不得采纳下列约束竞赛的行为: (一)约束用户、顾客只能购买和运用其顺便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经营者供给的相关产品; (二)强制用户、顾客购买其供给的或许其指定的经营者供给的产品及配件; (三)阻止用户、顾客购买、运用其他经营者供给的契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顾客,回绝、中止、减少供给相关产品、服务或许滥收费用; (五)其他约束竞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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