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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个人转让股权,所得收入如何计算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21:30

网友发问:
台籍个人方某2005年出资100万美元到某外资企业,2008年2月将该股权转让,转让所得为120万美元。请问:怎么核算方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该外商出资企业是否要代扣代缴?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
第一条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在境内寓居不满一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获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越国务院规则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酬、薪水所得或许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则的其他景象的,交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处理交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处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核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钱银的,依照国家外汇办理机关规则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交交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规模:
(九)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产业转让所得,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核算交税。
因而,台籍个人方某转让股权出资按“产业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即外商出资企业为扣缴义务人。依据上述规则,按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税率,核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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